現在這種社會環境好鄰居很難找 最好的方式 還是搬家 不然要跑 所謂法律程序 很麻煩的 說不定3年 5年都無法結束 然後又與人交惡 這樣並不利於長期的發展
如果您相信卜卦的話? 藉由天地的力量 也能有一個參考的解決方向
這種事情很多時候不能稱為迷信 很多時候是因為無奈 多去嘗試而已
反正 緣起緣滅 隨緣就好 不要有 恐懼 後悔 執著的情緒
情緒只是一時 冷靜下來 才有理性的決策與判斷
,有跟我說要小心阿...或向一週刊投訴後快搬家吧,唯一擔心您家人小孩被報復,或跟里長伯反應,里長伯會跟管區警察一起去勸導,跟環保稽查報案也可以.
我上次被會吸毒的詐騙集團給釘上,我太太生病開完刀後在樓下被勒索,也被詐騙集團騷擾生活一切作息及工作,她後來做試管流產3次,因為也沒辦法,沒錢可以搬走,就算告詐騙集團恐嚇取財,最後可能還是不起訴,所以....您還是快逃吧...搞不好他是陳進興的親友啊.惡霸魚肉鄉民,吃您夠夠!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其構成要件:
一、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
「加害之客體」則為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採列舉制)。
「恐嚇」,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他
人」,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他人」,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何時不成立本罪?]
恐嚇之內容包括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等的危害,即使是乙發現甲扒走一個錢包,要求甲把錢平分,否則要去報警,也是恐嚇。但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外之法益以外之事相恐嚇,即不能成立此罪。
恐嚇之方法以言詞、文字(如匿名信)、舉動為之,均無不可,其屬直接通知或間接通知均可,只須使被害人知悉為已足。如僅在外揚言傷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即難成立本罪。
此通知加害之事,須為不法之事,苟出於正當權利之行使,不能成立本罪。如通知出賣人依約交貨,否則訴諸於法,是出於正當權利之行使;但若以苟不依約交貨,將加殺害,則應成立本罪。
加害行為之內容,須為行為人所能支配實施者,如以神鬼災禍相恐嚇.則不能成立本罪。
二、須致生危害於安全
「危害」,指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
「安全」,指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發生恐懼.心理產生不安全感,但不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之通知者,因受恐嚇,產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在恐嚇者,不必真有加害之意思,更不能真有加害之行為。
[何時不成立本罪?]
本罪為結果犯, 以致生危害於安全為要件,倘恐嚇之結果,被害人心理並未產生任何不安,是其安全顯未生危害,固難成立本罪。
苟恐嚇後進而實施加害之行為,加害於人之身體.則應成立「傷害罪」。
加害人之生命,則應成立「殺人罪」。
毀損人之財產,則應成立「毀損罪」。不另成立本罪。
去找個律師問問看吧,這樣就搬走也不好
別太悲觀了,犯錯的是他們,不是妳,沒必要有什麼往下跳的想法.....
加油
也來個題外話:
http://zh.wikipedia.org/wiki/%E9%84%89%E5%9C%9F%E5%8A%87
鄉土劇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鄉土劇,或稱本土劇,本意指描述鄉間、農村土地的戲劇,例如以種米、採茶、釀酒為背景的戲劇,也可以指擁有濃厚的當地風俗的戲劇。台語、客語、國語都有這類的戲劇......
現在有個奇怪的邏輯,只要是台語劇,就把它講成[鄉土劇],本土劇一詞還可以接受,[鄉土?]阿是多土?
台語劇不等於鄉土劇,大愛也有台語演出的溫馨戲劇,講台語劇就叫鄉土劇似乎是有點語言歧視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