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G MM wrote:
因為社區已經公告很多次, 基於消防安全及住戶公約 要求大家不要將鞋子地墊鞋櫃等放在門口公共區域, 違者會被貼紙條提醒, 再犯會被拍照甚至將雜物暫時保管(恕刪)
雜物暫時保管比較有爭議
還是一句話,除非區權人大會授權管委會
否則歷次法院判決,管委會直接清除佔用私人車位的廢棄物都是輸
你們又去那裡找一個地方”雜物暫時保管”?
可以籍每年的消防安檢來一次”大掃除”
人中龍虎 wrote:
「習慣在樓梯間擺鞋子的民眾請務必注意!台北縣三重市民眾陳楊玉鳳在公寓樓梯擺放高跟鞋,造成到公寓訪友的女子萬瑩瑩踩到而摔傷。台灣高等法院昨認定陳婦需負過失責任,依過失傷害罪判她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定讞。這是國內首宗在樓梯擺鞋害人受傷被判有罪確定的案例。
高院承審法官蔡光治強調:「樓梯是公共空間,本來就不能放任和東西!」台北縣工務局長柳宏典也指:「一般公寓及大廈的樓梯,都是逃生避難用的公共空間,必須淨空,不得堆置障礙物或擺物品。」他表示,民眾若違反規定,會被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罰四萬元至二十萬元,若導致他人受傷,則要負民事及刑事責任。」...(恕刪)
這個不是污錢那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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