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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公寓頂樓加蓋問題

flycode wrote:
不管公寓幾層樓,
市政府同樣允許"五層以上之樓層供公眾使用"的避難平台.搭建不符合消防法規的鐵皮!

所以,這是市政府搞了一條白痴規定!

所以你根本沒去看法條囉?

(十八)符合下列規定之合法建築物為防漏目的,於平屋頂上建造斜屋頂:
1.限建築物為五樓以下平屋頂,建造逾二十年以上或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鑑定有漏水之情形,且非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條規定應留設屋頂避難平台之建築物。

市政府明明就只允許五層以下的公寓蓋鐵皮防水。


至於你一直爆氣的屋頂避難問題,同樣有規定:
4.屋頂平台面對道路或基地內通路應留設無頂蓋式之避難空間,其面積應大於該戶屋頂面積八分之一,且不小於三公尺 x三公尺,與樓梯間出入口間並應留設淨寬度一. 二公尺以上之通道。但無樓梯間通達者,得免留設。

你要釋憲就去申請釋憲吧,反正你從頭到尾都一直提供錯誤資訊,我實在懶得再抓了。
lulalla wrote:
所以你根本沒去看法條.

(十八)符合下列規定之合法建築物為防漏目的,於平屋頂上建造斜屋頂:
1.限建築物為五樓以下平屋頂,建造逾二十年以上或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鑑定有漏水之情形,且非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條規定應留設屋頂避難平台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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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86.7.3台內營字第八六○四六八九號函
按建築物在"五層以上之樓層供公眾使用"時,應設置樓梯通達可供避難使用之屋頂
平台,其面積不得小於建築面積之二分之一,在該面積範圍內不得建造其他設施。
為八十六年四月九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修正前之規定。..(恕刪)

你只會抓法條,但你沒看懂法條!

台北市政府的5樓以下,你認為含不含5樓?
內政部的5樓以上,你認為含不含5樓?

若有人乖乖的依市政府規定,在5樓公寓的露台搭了個1.5公尺高,出入口約1公尺高的鐵皮,
因出入口太小,當然會有人不爽就報拆! 結果依台北市的規定,可以不拆。
但那個不爽的人一直申訴到中央,到時又必須要拆掉,
那個乖乖依市政府規定搭建1.5公尺鐵皮的人,依市政府的規定搭建,怎麼可以拆呢?
到時又告市政府,則必須由"市政府"承擔依規定搭建1.5公尺高的鐵皮所造成的損失!

因為市政府定出違法的遊戲規則,所以市政府就要承擔這些責任!
你說,是不是台北市政府在耍白痴??

不過,台北市民應該沒人敢搭出入口約1公尺高"要用爬"的鐵皮吧?
但若真的有人敢這樣做,就可以搞出我前面講的告來告去的問題!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怕拆的話,建議你找專家做防水吧。
去防水公會網站看看,有些新式防水工法,怕漏的話,就用新工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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