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ycode wrote:
不管公寓幾層樓,
市政府同樣允許"五層以上之樓層供公眾使用"的避難平台.搭建不符合消防法規的鐵皮!
所以,這是市政府搞了一條白痴規定!
所以你根本沒去看法條囉?
(十八)符合下列規定之合法建築物為防漏目的,於平屋頂上建造斜屋頂:
1.限建築物為五樓以下平屋頂,建造逾二十年以上或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鑑定有漏水之情形,且非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條規定應留設屋頂避難平台之建築物。
市政府明明就只允許五層以下的公寓蓋鐵皮防水。
至於你一直爆氣的屋頂避難問題,同樣有規定:
4.屋頂平台面對道路或基地內通路應留設無頂蓋式之避難空間,其面積應大於該戶屋頂面積八分之一,且不小於三公尺 x三公尺,與樓梯間出入口間並應留設淨寬度一. 二公尺以上之通道。但無樓梯間通達者,得免留設。
你要釋憲就去申請釋憲吧,反正你從頭到尾都一直提供錯誤資訊,我實在懶得再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