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03one wrote:這個飼主非常潑辣,很兇,這是我第三次碰到她,第二次被她的狗嚇到,她沒有一句道歉,都是白我一眼然後碎唸一些像是"叫屁、走開啦、要妳管、知道啦,白痴"這種話。...(恕刪) 好奇這飼主多大年紀? 會說這種話的通常是小女生吧?遇到兇惡不講理的人你只能比他更兇,X他老木拿去用吧
既然規約有規定,一切就依法行事!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所訂住戶應遵守事項,住戶違反後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第二十二條:所訂住戶違反義務之情形,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如住戶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第三十六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範圍)【相關罰則】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第四十八條:(罰則)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我個人是不會針對那位不識字又沒衛生的住戶去做溝通因為我既無權利管束他也不想跟他直接衝突但是我會寄存證信函給管委會,請他們依規約限期處理改善否則我可以到主管機關或法院控告管委會失職另外樓主可查一下你們的規約(包括區權會決議事項和管委會規定事項)看看管委會受到主管機關裁罰,罰款是管委會要自掏腰包還是用公款這是看區權會決議,每一個區分所有權建築不一定都一樣
Dennies wrote:何況你又不是故意丟地上,又不是餵牠, 就算是餵牠, 你又沒養過狗, 哪知道巧克力狗不能吃啊, 巧克力是不是狗的毒藥, 我們又不是寫成標語貼在公車上面, 應該不是常識........當然, 喜歡寵物的人一定覺得很殘忍, 但是, 我們這些被嚇的半死的人就活該倒楣, 你們養狗的人縱狗嚇人就不殘忍嗎? 一個大男人怕狗已經很丟臉了還計畫要殺狗活該的是你倒楣的是你老婆吧......羞羞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