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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很氣~我該找哪個單位檢舉?(請各位大大協助)

青蛙大~

大家的論點我都能接受~

不能接受的只是一些人無法就事論事~

憑著一篇文章就去貶低別人的人生經歷價值~

很明顯~我的回文酸到你~所以你不開心了!又想繼續回擊了!

事情的本質~很簡單!

我的發文~

認同的說說為何認同~不認同的說說為何不認同~

並不是要你憑著一篇文章就要去評論發文者的人生~

這就是就事論事!

胡亂的牽拖及臆測~相信是網路上發生筆戰的一大主因!

還是很感謝你花這麼多的時間來跟我討論這件事!

撇除掉讓人不開心的字眼~一樣是很有參考價值的!

謝謝大家的熱心~~感恩!

開板大大很感謝你有開闊的心胸去容忍我不好聽的論點~
若是你可以取得你要的停車位!
又可以去吃到鄰居討生活的小吃
也是不錯阿!^^
如樓主所言,
就事論事,
何必去揣測他人的人生、背景,
憑著一篇文章就去貶低別人的人生經歷價值~
再以言詞矮化他人。

青蛙大,
激動也沒關係,
但敘述論點不見要酸人,

小青蛙01 wrote:
以比較法則來說,你很沒有同理心!可能還沒開始社會找工作過!



小青蛙01 wrote:
你打出來的文字很像新車症候群的人!


如果這時有人肯向樓主致個意,
就更完美了。


w7111456 wrote:
真的很氣~我該找哪...(恕刪)

5年前的舊文偶爾在網路上看到

基本上騎樓就是給人走的

停汽車 不可以
停機車 不可以
擺攤 也不可以

但是台灣就是有很多不合時宜不能執行的法律
變成是誰先搶贏騎樓地就是誰的

樓主可以大力檢舉擺攤的
但是那些機車一樣會被檢舉
到最後演變成檢舉大戰,可能結局變成是一條乾淨的騎樓,沒有機車也沒有攤販

台灣地小人稠停車位少,我想騎樓停車在每個地方都很常見

只是不知道樓主最後結局是如何呢?
monera0414 wrote:
+1

還是那句話
在台灣
對的不敢堅持
錯的找人關說
這就是愛呆灣


今天看到最中肯的一句
我也很好奇,以上討論都是談論機車
那汽車強制停放騎樓的呢
店家說他的汽車要停放,將路人我的機車惡意踢倒
踢倒到其他位置,不妨礙他停汽車
連再附近等候公車的人看到,都傻眼了
我還在想說,誰這麼誇張將車給踢倒
那個店家車主就跳出來說些五四三的「說真的我也沒聽清楚」

以和為貴我也知道
但這車主,知道這台車是我的
還知道打電話通知
打到去2F,我的親戚家,通知我們
一下來就看到車子是倒下狀態
這.....
當下,真的很想叫警察來
雖說我是忍下來了
看了相關討論,也知道騎樓停機車也是違法
那店家自己停汽車呢
舊文一篇心有所感於是把沒什麼在用的帳號認證出來回個文..

很多人說騎樓不能擺攤,騎樓是公共使用,不過真相是如何?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騎樓是道路又是"人行道",但法有衝突需先論高低,似乎民法對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定義更為優先,當然這個要有論斷可能要再釋憲囉,總之..民法跟土地法等相關法律,以及事實上騎樓都是一樓住戶的"私有財產"。其完全擁有所有權並有大部分使用權應無爭議。

2.騎樓禁止擺攤,是哪一條法律規定私有土地不得做為特定用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只是"條例"而且只告訴大家騎樓應該讓行人通行,上面明確規定騎樓是不能停汽機車,但沒有規定不能擺攤喔!(警察執法但一堆不懂法的很多...錯誤合理化)

3.關於騎樓使用權範圍各縣市規定不盡相同,但是汽機車不能停這條一定有。擺攤或者其他用途需視各地政府規定而論。

4.目前實務上騎樓是不太能擺攤或者"長期占用"(擺攤其實是短期占用除非擺24x7)。僅就北部縣市的汽機車退出騎樓,從2009到現在執行效果很差,騎樓還是看到一堆機車雜物等,顯然人民素養...

5.情理上誰出錢就是誰使用,不是停久變成應該。顯然這題怎麼看法律跟情理上要停機車有點站不住腳。不過如果做為一樓用戶,互相包容讓出騎樓1/3應當不過份,以不影響他人營業(擋住門面)為原則。

6.之前舊文談到同理心,同理心不是這樣用的吧?換位思考假設騎樓是你所有,別人卻方便當隨便,做何感想?

7.這種老問題其實早有答案,只是台灣一直都是人治國家完全不守法,本來不合理的騎樓停車因為台灣人多年上行下效而變得合理。
可能要等個幾十年世代交換才能夠有比較文明的思考方式吧~~

參考看看,騎樓還有分類型,有騎樓的朋友記得申請減免,政府實在是很賤...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219/34837637/

就所有權部分,原則上騎樓是建物所有人,在面臨馬路面依法預留的公開空間,其所在土地為私人土地,在建物登記上亦登記為建物的附屬部分,故所有權應歸建物所有人;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都將騎樓定為「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及人行道。
另依《民法》第七六五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因此使用騎樓須受法律限制,不得妨礙公眾通行權益,故具有「所有權私有,使用權公用」性質。
商業經營亦為合法

讀者提到隔壁大樓不准外人停放車輛,因大樓住戶對騎樓地有所有權,只要不妨害公共通行利益,是可禁止外人於其私有地上停放車輛。
至於在公寓一樓使用騎樓地經營商業行為,在不違反公共利益、影響大眾通行權前提下,屬對私有土地的利用行為,應為合法。
但若騎樓的所有權是大樓住戶共有時,如何使用即屬管理行為,依法須經共有人半數以上同意後才能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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