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參考以下Q&A,是某政府單位對管委會相關問題的回答:
Q7-4、若有社區住戶擅自加設鐵窗、玄關門(大門)擅自加作鐵門(破壞整體外觀)、將鞋櫃放在走廊,則社區有何權利可主張?能否強制執行摘除,視同廢棄物處裡。
A:1、有關住戶擅自加設鐵窗乙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是以,倘若 貴大廈業已完成組織報備且限制裝設鐵鋁窗之規約亦完成報備者,則 貴大廈住戶裝設鐵鋁窗之行為受前開法規約束。
2、若住戶不遵從前開規約規定擅自裝設鐵鋁窗,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辦理。
3、至於於大門外加設鐵門乙節,無涉及外牆且無佔用公共空間,並無違反建築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且依內政部87年8月10日台(89)內營字第89833478號函(略以):「公寓大廈規約,係屬私權契約之一種,其內容自不得採較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或建築法令所容許條件更嚴格之標準...」,是以,建議 貴管理委員會從寬認定該行為。
4、另有關住戶於共同走廊放置鞋櫃乙節,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且同條例第5項:「住戶違反前4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請 貴管理委員會依同條例第54條:「本條例所定應行催告事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為之」之規定,以書面(建請以雙掛號或存證信函或已收悉之書面通知)通知違規住戶要求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將相關違規住戶之年籍資料及違規前、後之佐證照片暨書面通知等文件資料送本處依法查處。
5、至於 貴管理委員會欲以廢棄物處理前開事宜乙節,因前開事物皆屬有主物,若擅自丟棄恐有民法侵權行為,建請依前開建議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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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於大門外加設鐵門乙節,無涉及外牆且無佔用公共空間,並無違反建築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且依內政部87年8月10日台(89)內營字第 89833478號函(略以):「公寓大廈規約,係屬私權契約之一種,其內容自不得採較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或建築法令所容許條件更嚴格之標準...」,是以,建議 貴管理委員會從寬認定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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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內容: 敬愛的縣民,您寄的電子郵件,我們已經收到了,經交由本局處理,向您說明處理情形:一、關於台端陳為貴社區住戶將雜物(自行車、鞋櫃)堆置在梯廳1案,本局業以98年12月23日北工使字第0981097665號函請貴管理委員會即依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督促改善完成並報本局備查。二、另有關台端陳為貴社區有兩戶私自變更原始設計,佔用梯廳成為自家大門1節:惠請提供詳細住戶地址、具體內容及證據報請本局辦理。感謝您的來信,如有未明之處,歡迎您電洽承辦科室,承辦員當竭誠為您服務說明。祝您 健康順心! 承辦機關:臺北縣政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 聯絡電話:1999、(02)29603456分機7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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