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r8600 wrote:
小弟前文提及 "公共...(恕刪)
感覺偶好像似與公設辯護律師在機智問答一樣,不過沒關係這樣純討論無傷大雅,大大你也提"公共設施包含電梯"都是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所有的,住戶及承租區分所有權人房屋時亦包含公設的使用權這些原則上是對了,但問題是出在未按時繳納而逾3期管理費的住戶已違背了共同使用權的義務與權利:
1.因為建築內的升降設備(電梯)要取的使用許可證方能提供運輸使用,管理人(管理委員會)應委請專業廠商負責昇降設備之維護保養,由專業技術人員依一般維護保養之作業程序,按月實施並作成紀錄表一式二份,並應簽章及填註其證照號碼,由管理人及專業廠商各執一份。
http://www.taiwan-elevator.com/502.html
2.管理人(管理委員會)為何能聘請專業廠商來進行大廈內的電梯保養工作,而讓電梯能正常的運行提供住戶使用,是因為住戶們所繳納的管理費充當公共基金來支應,所以住戶若未按期繳管理費足以妨害管委會行使電梯管理權的運作,那違反住戶規約的住戶不就如同放棄讓電梯能正常使用的義務及權利,這樣推論大大是否能接受?
3.就如同搭公車一樣每個人都有權可以搭乘去你想要去的地方,但是要有買車票才行,如果沒買票抱歉請下車用走的。
4.至於第十條所提到專有部分一般指的是住戶彼鄰的露臺空間!絕對可合法(公寓大廈管理辦法及住戶規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