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9985 wrote:
若以此為論,版主雖非故意,您在家自由抽菸的行為卻也妨害了他人呼吸新鮮空氣的自由....(恕刪)
這算是過度解讀了..
若以此為論,在家就不能燒香拜祖先,點蚊香趕蚊子,煮飯不能煎魚炒菜.
尤其是煎魚炒菜所產生的油煙...那可是比二手煙還來的恐怖多了.
在這邊看到的自由都是:
我要吃美味的菜餚...所以別人得忍受我排出去的油煙.
我要呼吸新鮮空氣...所以別人不可以污染我吸的空氣.
以版主的例子:
那管委會根本腦袋有洞.發這種一點效力都沒有的公告.
除了惹人不爽讓抽菸的人變本加厲外一點鳥用都沒有.
不少人提到GOOLE來的判例.
請去看一下那判例的舉證方式有沒有可能用在樓主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