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nhsin wrote:小弟有找到一條 臺北...(恕刪) 依建築技術規則的規定,露台指的是直上方無遮蔽物,但如果上方有遮蔽的物的話,這部份就變成陽台,因為就要檢討建築面積及樓地板面積,即使是用玻璃遮蔽也是一樣,而如果您認為是雨遮的話,從牆心向外的深度不能超過一米,但也是必需於圖面上檢討註記,所以無論如何於法的層面,您的立場都比較薄弱,至於無壁體透明棚架的意思,指的是不能有壁體,必需是透空的,指的是實際可以穿越,且上方的頂蓋必需符建築技術規則透空性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