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

社區土地持分,停車問題


哈哈0.0 wrote:
最近入住新家,本來...(恕刪)


如果是我,我就會弄台破車(2-5萬一堆)+一台破機車(數千元的就好)

緊緊停在他的前後方

然後堅決不開走,反正要爛大家一起爛

撞壞刮傷都照賠照算

過沒多久他會來找你協調的
社區只能請管委會訂立【分管契約】(住戶公約),
此有法律效力,可以約束所有共有人。
若你們社區屬於公寓大廈的話,建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法處理,應該可以解決,或花點錢找律師討論,通常只要法律站的住,我覺得那地方只要是公共區域你就站的住腳,寄存證信對方就會怕了
檢舉佔用公共通道...惡鄰居...

這是通道,應該淨空...每天叫你小孩在通道上玩球,較大聲一點!!換她跟你抱怨!!




人善就被人欺,只會被吃夠夠

你車子就不要停車庫內,就停在外面
等大家都痛時,才會去解決


哈哈0.0 wrote:
最近入住新家,本來...(恕刪)
1,請管委會處理
2、你把車停在那個位置上,我車庫空著又怎樣?你可以停我就可以停,咬我?
幫你找了一下,下面是部分條文,給對方看,若對方還沒感覺,就依法行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6-11-16
=================================================================================================
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

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
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所定之召集義務者。

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你可以停他前面

這種社區跟住戶到處都是

即便不是社區

外面也是一堆佔用道路
我騎車開車搭公車 危險的是人不是車 廢禁行機車 重機上國道 燃料費隨油徵收

想必樓主跟多數人一樣,有公德心也講理,也做不出丟臉的事
遇到這種鄰居真是無法可施,如同大家回覆的,只能硬起來了...

我自己住的社區,一樓停車,剛開始時車道也是有人停
因為有管委會加上社區鄰居素質較平均,訂出條約(沒說會鎖車)並告示
大家蠻遵守規定
不然其實蠻困擾的

我家附近另一個社區類似樓主這樣
車道被停滿,導致別的住戶很難停車
常常也再大小聲叫罵,甚至有打起來
鄰居關係搞得很糟。但,也沒辦法說搬就搬

遇到這種不要臉的,真的辛苦

只能更不要臉,或者透過介紹,去找有勢力的人(白的)
或者做些不小心弄到車子的事情

不要忘記去忘記該忘記卻又令人難以忘記的不悅往事

519699900a wrote:
基本上這種就是自私...(恕刪)


觀察對方的作息時間, 等他開走, 你就把另一部車停進去, 甚至不用掛牌的報廢車都行, 因為是私人土地, 警方也不能實施公權力拖吊...:)
  • 8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8)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