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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的決定權是歸屬全體住戶或者是車位所有人呢 ?

上述判例..尚屬合情.合理.合法..
管委會.立的規約.沒有其他法條做依據....
敗訴是理所當然的..
該判例.可做為其他社區參考的依據...

sunnight123 wrote:
問問各位~我在我的...(恕刪)


有產權(權狀)的車位,不用鳥他們。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沒有權狀的(公共區域約定專用,就是跟大樓租的)就要受管制了
心大本事小,人窮嗜好多~ 巧者勞而知者憂;無能者無所求,飽食而遨遊
不過法定車位是一個很怪的產物,隨屋買賣,有產權是專有,但另一個用途做避難空間,是公設,公設是專有很弔詭,講法是看前提是什麼,平日是專有停車位,緊急避難變成公有公設,聽說北部官員認定嚴,只能當專有登記,車位登記約10坪,南部官員認定鬆,建商提報車位同時登記專有約5坪,也登記公設納入公設比計算,57新聞王都有提,這個問題牽涉各市縣政府的認定準則,都合法,就看那個合理^^;老話買了安心住,當經驗。
購買新建案.最會出問題的就是...
地下室停車位的規畫..1個車位都要百萬以上..
在公設的地方.畫的停車位.看是屬於..
1.法定停車位.2.增設停車位.3.獎勵停車位..
規劃這3種停車位.只是增加往後管委會的困擾...
問題層出不窮..購屋時.要了解清楚..
就要注意停車位問題....
哈哈!懂得才煩惱,曾幾何時,我也覺得建商給的文件應該合法,裏面很多門道,簽了才知道上當,花錢買經驗
我旁邊的車位還放販售用的冷氣機5~10台,等於把停車位當倉庫來使用。怎麼不去檢舉他,來檢舉我。其實是因為新車想放個二年就好,第三年就停上去了。。現在我不要了。主張放著,除非你們說的,法官判決我的停車位不能停,有法可依我才不停。
主張放著,除非你們說的,法官判決我的停車位不能停,有法可依我才不停。

確實如此..準備上面網友提供的判例..等他們來告好了..穩贏..
區分所有權人是否可以擅自變更其地下室法定停車位之使用?例如停放機車或將車位圍起來當倉庫使用?

永然聯合法律事物所桃園所 曹馨方律師 
張俊哲建築師事務所 張俊哲建築師審稿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住戶應依始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份、約定專用部份,不得擅自變更,又依《建築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地下室防空避難空間兼法定停車位雖有劃定停車格約定由特定區分所有權人專用,惟該車位於使用執照所載其規劃之用途,既然爲「停放汽車」,即不得變更作爲「停放機車」或圍起來作倉庫使用,特別是如將法定車位圍起來當作倉庫使用,將足以妨礙到公寓大廈住戶防空避難時之使用,影響住戶權益甚鉅。



sunnight123 wrote:
我旁邊的車位還放販售...(恕刪)

MING510 wrote:
準備上面網友提供的判例..等他們來告好了..穩贏..(恕刪)


這不一定

法定停車位-約定專用

增設停車位-專有or約定專用

端看登記時的方式

也是有判例是管委會可以禁止堆放雜物跟停放機車的


我已經把案例貼在我的停車格牆壁上。但是,我下面寫明只停2年。因為新車關係怕被偷才沒放外面丶算是讓歩了,如果逼人太甚就法院裁定丶大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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