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漏水的損失可不可以請管委會賠償如果管委會一直拖我們如果讓水一直漏漏到天荒地老家具發霉這種不知道能不能在法院請求賠償當然所有東西的收據與維修單據都留著第二種是如果自己先處理但還是告上法院自己處理的材料費用與工時不知道能不能也請求賠償雖然我不是頂樓住戶但有些住戶實在自私的很誇張
xxx333 wrote:管委會說要提告不繳納管理費,朋友目前打算等者被提告一起去請法官評評理!(恕刪) 欠繳管理費被告要附加原因是管委會不修頂樓要法官評理????這挺特別的訴訟策略~~就欠繳與頂樓維修是兩件事=兩案卻是一訴還要法官幫你成案?又不是里民大會朝背信附加民事看可不可能~~
我們社區是900多戶的老社區之前多戶頂樓漏水 管委會多次開委員大會大家也是意見不統一最後頂樓住戶聯合控告管委會請求賠償法院判決是 頂樓為住戶共有,管委會需賠償損失並修繕完成PS.我住10F,頂樓為13F
Henry.Chien wrote:我目前擔任過幾屆的管...(恕刪) 我今天也在查,但不是哪樣確定了,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II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中間略)。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這意思是說規約若另有規定,或者,區分所有權人以會議推翻或改變,是可以的???所以想請教先前發言的先賢,認爲絕對由公共基金支出,是植基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哪一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