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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社區大樓 臨停收費停車位 常被占用不付費的問題

那個車位要收廢那就照收.管它是不是住戶.拍照不繳提告竊佔.
我曾經反映過這類的問題,車子的確是滾出臨停車位了,但是....我的輪胎也不小心被鐵釘扎到了~~管委會的人打小報告!!自己斟酌~不然就是本身車子外面四周偷裝監視器幫忙照顧自己安全!!
shadowjon wrote:
車位鎖好像有妨害自由...(恕刪)

鎖別人的車是患強制罪。
車位管理者使用車位鎖管理車輛依規定停放。
妨礙誰的自由?
違規的自由嗎^^
但想請問一下,"如果違規車輛上鎖是妨礙自由"

坊間部分無閘門停車場,停車之後,未繳費前,也會從車底自動鎖住
且大部分停車場都有閘門防止未繳費落跑
有些停車場沒有閘門,但管理員"攔車"收錢

難道都沒有妨礙自由之嫌?

收費停車格 "只要繳費或提出異議即可馬上解鎖" 真的不行?
sunyearhuang wrote:
鎖別人的車是患強制罪。
車位管理者使用車位鎖管理車輛依規定停放。
妨礙誰的自由?
違規的自由嗎^^...(恕刪)


其實前面有人提到重點
獎勵,增設,自設
關鍵字去查一下
怎麼有效管理其實是個大問題
要吵根本吵不完
cdyao wrote:
但想請問一下,"如果違規車輛上鎖是妨礙自由"

那是觸犯強制罪,不是妨害自由。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賓士A為張三所有,李四因張三欠它錢火還,所以用車鎖鎖住賓士A,要張三還清欠款才肯解鎖。
這即構成構成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這比喻夠清楚了吧?

cdyao wrote:
坊間部分無閘門停車場,停車之後,未繳費前,也會從車底自動鎖住
且大部分停車場都有閘門防止未繳費落跑
有些停車場更是有管理員攔車收錢
難道都沒有妨礙自由之嫌?

停車場是李四所有,李四對停車場有管理權。
張三在停入李四擁有和管理的車格前,已知該停車場的管理作業模式,那麼是雙方合意行為,沒有強制罪問題。
就如同前例張三欠李四錢,如果是張三同意李四鎖車(想像一下抵押品)直到還清欠款為止,一樣是雙方合意行為。
(抵押品是銀行,當鋪的保障債權的貫用作業模式,只要雙方合意就沒問題)
至於攔車收錢,比較複雜。如果是柵欄等設施,那同樣是業者管理停車場的合法行為。你要進入該停車場應有認知。
還是你情我願的合意行為。旦如果是業者拉住你,不讓你開車,那麼...就有妨害(人身)自由之嫌。

cdyao wrote:
收費停車格 "只要繳費或提出異議即可馬上解鎖" 真的不行?

車主欠你錢,車子還是人家的,這是兩碼子事。
別人欠錢不還,合法的討債就是經由訴訟,達到強制執行的目的。
自行鎖車討錢那和討債集團有什麼兩樣?
想一下,欠個停車費就可以鎖人家車,那還要麻煩的法院查封程序做什麼?


以下條文解釋是網路上説的
相關條文(包括304條所謂的強制罪)皆列於刑法第二十六章妨害自由罪(296至308條)

反正別鎖人家的車就對了
有欠錢就追討
無權自己扣押別人的東西
法律並不保障違規使用,也不保障違法罰則或處置

1.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所保護的法益是意思自由,至於第302條俗稱妨害自由所保護的法益是行動自由。兩者都包括意思自由受侵犯,但是喪失行動自由比單純的意思自由受侵犯嚴重得多。因此當發生競合的時候,第302條妨害自由會吸收第304條的強制罪。
2. 實務上判斷兩罪是依照各自的構成要件,第304條強制罪的構成要件亦適用於第302條妨害自由的手段要件,差別是後者若要成罪,主觀上必須有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客觀上發生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的結果。
3. 兩罪之間目前並無大法官解釋。但是第304條強制罪及第305條恐嚇罪,都可以構成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的手段,因此第302條的妨害自由可以吸收第304條強制罪與第305條恐嚇罪。
sunyearhuang wrote:
張三在停入李四擁有和管理的車格前,已知該停車場的管理作業模式,那麼是雙方合意行為,沒有強制罪問題。


在本例中,社區大樓停車場,若是清楚告示未換證則鎖車,甚至有貼單在車上告知數次。
車主仍然重複佔用公用車位,此時鎖車是否屬合意行為?


停到收費停車場,停進去的時候柵門是開的,出來才發現柵門關起來要繳錢,柵門關閉妨礙進出,是否屬合意行為?

停車場用機械自動鎖車或是用閘門擋人就合法(合意),人工鎖車卻不合法(合意)?

鎖車不是不讓你走,只要你來通知管理員就可以解鎖,討錢會用別的方式討。這樣還有違法嗎?
我們的確依約"進出"收費停車場
但車子並沒有被"鎖上"
我是真的不建議用這種爭議的手段
社區有權利管理停車場的使用
但不要妨害別人"使用"他的車子,概念是如此
Barefoot wrote:
我們的確依約"進出"收費停車場
但車子並沒有被"鎖上"
我是真的不建議用這種爭議的手段


感謝您的建議,我只是個住戶,不可能去鎖別人車。
只是順便想討論一下法律合不合理~ 因為的確有些停車場有自動鎖車的設備
謝謝~


如同某樓所說,要處理這種事情真的要小心被報復。管理公司沒被要求也都懶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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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心得是,社區大,公共空間大有時候並不是好事。
公寓透天門口被違規停車,你可以叫警察,叫拖吊。路邊亂丟垃圾可以找環保局。門口擺放雜物可以檢舉路霸。

可是如果是在社區內部,根本沒有公權力可管,公寓大廈處罰條例大部分都是"宣導"性質
令人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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