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間部分無閘門停車場,停車之後,未繳費前,也會從車底自動鎖住
且大部分停車場都有閘門防止未繳費落跑
有些停車場沒有閘門,但管理員"攔車"收錢
難道都沒有妨礙自由之嫌?
收費停車格 "只要繳費或提出異議即可馬上解鎖" 真的不行?
cdyao wrote:
但想請問一下,"如果違規車輛上鎖是妨礙自由"
那是觸犯強制罪,不是妨害自由。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賓士A為張三所有,李四因張三欠它錢火還,所以用車鎖鎖住賓士A,要張三還清欠款才肯解鎖。
這即構成構成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這比喻夠清楚了吧?
cdyao wrote:
坊間部分無閘門停車場,停車之後,未繳費前,也會從車底自動鎖住
且大部分停車場都有閘門防止未繳費落跑
有些停車場更是有管理員攔車收錢
難道都沒有妨礙自由之嫌?
停車場是李四所有,李四對停車場有管理權。
張三在停入李四擁有和管理的車格前,已知該停車場的管理作業模式,那麼是雙方合意行為,沒有強制罪問題。
就如同前例張三欠李四錢,如果是張三同意李四鎖車(想像一下抵押品)直到還清欠款為止,一樣是雙方合意行為。
(抵押品是銀行,當鋪的保障債權的貫用作業模式,只要雙方合意就沒問題)
至於攔車收錢,比較複雜。如果是柵欄等設施,那同樣是業者管理停車場的合法行為。你要進入該停車場應有認知。
還是你情我願的合意行為。旦如果是業者拉住你,不讓你開車,那麼...就有妨害(人身)自由之嫌。
cdyao wrote:
收費停車格 "只要繳費或提出異議即可馬上解鎖" 真的不行?
車主欠你錢,車子還是人家的,這是兩碼子事。
別人欠錢不還,合法的討債就是經由訴訟,達到強制執行的目的。
自行鎖車討錢那和討債集團有什麼兩樣?
想一下,欠個停車費就可以鎖人家車,那還要麻煩的法院查封程序做什麼?
相關條文(包括304條所謂的強制罪)皆列於刑法第二十六章妨害自由罪(296至308條)
反正別鎖人家的車就對了
有欠錢就追討
無權自己扣押別人的東西
法律並不保障違規使用,也不保障違法罰則或處置
1.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所保護的法益是意思自由,至於第302條俗稱妨害自由所保護的法益是行動自由。兩者都包括意思自由受侵犯,但是喪失行動自由比單純的意思自由受侵犯嚴重得多。因此當發生競合的時候,第302條妨害自由會吸收第304條的強制罪。
2. 實務上判斷兩罪是依照各自的構成要件,第304條強制罪的構成要件亦適用於第302條妨害自由的手段要件,差別是後者若要成罪,主觀上必須有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客觀上發生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的結果。
3. 兩罪之間目前並無大法官解釋。但是第304條強制罪及第305條恐嚇罪,都可以構成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的手段,因此第302條的妨害自由可以吸收第304條強制罪與第305條恐嚇罪。
Barefoot wrote:
我們的確依約"進出"收費停車場
但車子並沒有被"鎖上"
我是真的不建議用這種爭議的手段
感謝您的建議,我只是個住戶,不可能去鎖別人車。
只是順便想討論一下法律合不合理~ 因為的確有些停車場有自動鎖車的設備
謝謝~
如同某樓所說,要處理這種事情真的要小心被報復。管理公司沒被要求也都懶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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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心得是,社區大,公共空間大有時候並不是好事。
公寓透天門口被違規停車,你可以叫警察,叫拖吊。路邊亂丟垃圾可以找環保局。門口擺放雜物可以檢舉路霸。
可是如果是在社區內部,根本沒有公權力可管,公寓大廈處罰條例大部分都是"宣導"性質
令人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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