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a1685 wrote:
別誤導樓主害人家犯法了....
原因可參閱下面連結:
新聞連結
律師說明
...(恕刪)
對方就不守法了你還講客氣?那對方只會把你當白痴耍吧

要進入前只要先通知警察並讓警察在場,則不構成侵入民宅的要件(因為房客自稱黑道大哥,可報警說懷疑房客在裡面吸毒或私藏槍械,警察一定會來的)
還有,我寫得很清楚,請注意我文中提到"專有部分"和"公有部分"是甚麼意思

租賃契約不包括公有部分僅及於專有部分,專有部分租客無所有權只有使用權,公有部分等於所有住戶負擔管理費用讓承租戶無償借用(房客無所有權無使用權僅能主張無償借用通行權)
既然承租戶一不付房租二不付管理費用,則公寓大廈之公有部分承租人無權使用乃合情合理合法之處置
換大門門鎖後可請該承租戶拿條繩子爬窗或撐竿跳進入即可,或向大樓管委會支付價金以取得大門鑰匙借用通行權(援用袋地處理方式)簡單來說就是不禁止通行,但通行須取得管理單位許可,尚不構成強制罪要件
相關規定詳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