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anshiue wrote:
這個話題每3個月就會...(恕刪)
對於各停車位之約定專用人對其停車位得完全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所謂的自由使用並不是代表可以在自己的區分範圍內(停車格)堆雜物喔!
因為違反停車空間的使用目的,管委會有責任及權力要求違法使用的車主(住戶)限期改善!
另外一般而言社區或大樓內的停車場(停車空間)使用與管理,
是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由管委會依住戶規約內訂定停車場管理辦法,住戶再據以遵循。
若管理辦法中已有明訂停車方式及遵守事項,那機車就不要停至汽車車位內,
版主您真的要爭取您的使用權利的話:
1.在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大會)提案並決議後修正住戶規約。
2.走法律訴訟讓法官保障你的權利
只有為別人而活的生活,生命才有價值。
johanshiue wrote:
這個話題每3個月就會...(恕刪)
請參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它是民法的特別法,
優先民法適用。
是說一般規約更新(如車位從無限制變有限制)應該也都沒送備查吧。
有樓上的拿95年的判決來講,但,那判決是因為社區的規約沒送備查才是用民法,
如果規約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來走而生效的話,結果可能就會改寫
實際法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一章第一條名詞定義第十二項:
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章第二十六條:
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且區內屬住宅與辦公、商場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公寓大廈,各該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得就該幢或結合他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明定下列各款事項後,以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1、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2、規約是共同制定的,法源依據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特別法)
基於以上2點,只要管委會有照步來,是可以限制你機車不能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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