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tskong wrote:
這就是台灣人愛自我解釋法令的情況
管委會也不找個律師來處理
騎樓若為公設,管委會有權管理
騎樓若為私人產權,就是地價稅你在繳
你有權使用,但不得影響行人通行
所以你可以停自己的機車,留下1/3的空間
供行人通行,這樣就不違法
至於別人可不可以聽你家騎樓,須經你同意
該地為私人土地,自己管理,警察不拖吊
騎樓早該廢除了,只有建商爽到
將騎樓獎勵容積率拿來賣,一樓卻在繳地繳稅
我看在自我解釋法令的是您吧?如果「騎樓若為私人產權,就是地價稅你在繳,你有權使用,但不得影響行人通行,所以你可以停自己的機車,留下1/3的空間,供行人通行,這樣就不違法」請問是誰告訴你的?法院判決?如果產權屬於私人就可以停車,那些公告騎樓下不准停車的路段,你確定產權不屬於私人?不要誤導別人了!騎樓就是供行人行走之地方,本來就不可以停放機車,無論產權是私人或是公有都一樣!你嘛幫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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