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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關於社區內一位兩停......(新增照片)

等增設該條文, 公告行文之後, 在遵守就好了
既然很多人有這種需求(停機車), 那他必須面對很多人不是嗎, 需要很多人同意
把這燙手山芋請那個人去處理不就好了
這樓主就不用擔心了
hauikimo
Carlos121 wrote:
關於第三點...
有新聞說管委會可以處置"專有"停車位嗎?
記憶所及,管委會僅可管理 "約定專用" 停車位喔。


我當過主委/財委
只要通過區大, "專有"停車位 也是可以管理的~~~
你的"專有"停車位 髒亂/漏油 還可以罰錢...

但如果你的權利真的受到不平等待遇 還是可以在區大表達的~~爭取大家支持阿~~
你也可以在區大提出增設條例, 讓車位後方可以+停一台機車or 腳踏車
如果你的社區這麼多人有需求 應該很容易通過的.
現階段如果沒有規約 當然是可以...
買到喜歡&理想的房子的心情 是無法用言語表達出來的

paxson26 wrote:
我當過主委/財委只要...(恕刪)


正巧我也當過主委跟監委。
"約定專用" 跟 "共用"是需受規約限制,
但 "專有" ? 我先前查詢的判例中,專有部分應該是不能限制的喔。
至於有人說,那專有部分不就可以放雜物?
這一點法律早有明文規定不能擺放。

公寓大廈管理Q&A彙編
Q102.公寓大廈停車空間約定專用部分使用管理權問題。
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
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第
九條第二項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
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同條第四項規定「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
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
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第十五條規定「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
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
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停車位一般狀況應屬約定專用部分之情形,如規約(依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
定者)有汽車停車位禁止停放機車之規定,管理委員會自得依前揭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制止;停車位如屬共用部分之情形,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約定者,管理委員會亦得依前揭條例第九條之規定制止;然停車位如屬專有部分之情形,依前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因其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管理委員會則無制止之權力。

Q130.一個停車位停放車輛數量有無限制。


答:每車位可停放汽車之數量,查中央建築法規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尚無規定。




Q105.停車空間可分為共用部分、專用部分及約定專用之分別。


答:法定停車空間明列為共用部分,至獎勵增設之停車空間,如非位於法定空地、法定防空避難設備範圍內,得為專有部分;如屬共用部分但無同條例第七條規定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情形者,得約定專用。


Q158.規約規定社區停車場違規停車執行問題。


答:有關 貴大廈地下室停車場之使用管理自得訂定於規約中或於規約約定另行訂定「地下室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
如大廈之「地下室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對於不依規定停車之住戶有罰款之規定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其規定執行,惟如有另得逕行予以鎖車之規定,因其涉及妨害他人行使權利,除非經其同意或有法律授權之明文規定,否則管理委員會不宜逕行為之,以免承擔法律責任。




Q47.社區管理委員會訂定罰則事宜。


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同條第五項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必要時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來函所述亂丟垃圾或製造噪音等行為應屬違反前揭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故規約如有罰款之規定,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自得依其規定執行,必要時亦得報請主管機關依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以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公寓大廈停車場之使用管理得訂定於規約中或於規約約定另行訂定「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故有關違規停車之情事,如規約或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對於不依規定停車之住戶有罰款之規定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自得依其規定執行,惟如有另得逕行予以鎖車之規定,因其涉及妨害他人行使權利,除非經其同意或有法律授權之明文規定,否則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不宜逕行為之,以免承擔法律責任。
惟應注意者,前開規約應依條例第三十一條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訂定始具效力,未依前揭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自不得逕行執行。

maxhappy1225 wrote:
各位大大好 一位兩停...(恕刪)


你沒有錯。

除非規約中有載明,允許管委會制訂停車場管理辦法,否則一定要經過區權會同意。
而以照片來看,有不少住戶有此需求,此提案能否成立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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