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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停車位內停汽車加機車,一個月要多收100元合理嗎?

鬍鬚吳大 wrote:
方法很多,講幾個比較機車一點:
1.刑事案,侵占罪。當然還是要看這個汽車位是不是獨立權狀。(侵占?這停車位可是約定專用喔!豈有自己侵占自己所有權的問題存在?)
2.積欠管理費不繳,就辦理法拍貴戶的資產(房子和車位),如果是獨立權狀的情況也可,就是程序問題。(既然未登記那多出來的摩托車的車號~住戶可以辨解說是~當時是臨停的外車~非常態性的常駐社區內~豈有繳納月付型態的管理費用呢?又...樓主原本已登記有記錄的摩托車~卻去停汽車格內~而未登記的摩托車~去停自家專用摩托車的車格內~又怎會有積欠管理費不繳的問題呢?因為管委會那裡~根本就沒有登錄樓主多出來的摩托車號~管委會又如何憑空要樓主多繳一份~連管委會自己都沒有依據~也沒有摩托車號的100元~摩托車停車費用呢?)


其實一般到存證信函就乖乖繳錢,再等到假扣押時或貼查封條時就不繳錢的住戶就知道慘。(這點我倒是認同~因為應該沒有住戶會為了每個月多100元~跟管委會硬碰硬)
不然就真的法拍本物件,來補繳管理費用看看誰划算囉。...(恕刪)
flycode wrote:
未經住戶大會的決議,無效!
自己搜尋: 汽車停車位禁停機車 敗訴 新聞內容也都有寫住戶大會/管委會決議的問題。
「孩子王」社區管委會的「規約」,並未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合法通過,審結判決管委會敗訴....

您舉的例子是因為未經住戶大會表決同意所以無效
但是小弟之前有PO過就算住戶大會同意也還是可以停機車的判決
記得是「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15號判決」全文可上台灣高等法院網站找
大意是指停車位雖位於公共空間內,但在使用上屬獨立使用
性質與私有空間相同,故只要不是堆放妨礙公共安全或製造髒亂的東西
你想停啥都行,前提是不能超出去以及妨礙其他車位或公共空間的使用
這個判例的法官認定停車位空間使用跟住家一樣同屬私權,管委會無權干涉

這個議題記得只是幾個爭議點中的一個而已,但法官對車位權屬的認定有指標意義吧
回到主題,如果樓主是停了汽車又多停一輛機車,那多收費合理,畢竟你會使用到車道跟其他設施
但如果您已經繳了汽車停車管理費又沒停汽車,只停一輛機車的狀況下就不合理
我以版主只要將停車位放紙箱
可以容納機車紙箱的大小

以後機車停在紙箱內
就算是堆雜物不算停機車~~

就不需要多繳100元吧
我一直想不通為什麼停車位多停要加費?

有的一家才兩口,管理費要交的跟一家五口一樣多???

電梯電費卻用每戶平均分擔...合理嗎?

五口人每天難道是用飛的進屋嗎?


因為這很難管制計算

有些家五口人但只有假日來住

有些家一口人,但天天有朋友造訪

有些甚至根本是投資客的屋,根本沒點燈

那你要怎麼算?


但汽車格多停機車

若不是只停一兩天,清楚又明白

但我覺得光是機車的清潔費就100元有點貴
清潔費?
可以試試看在自己車位丟個垃圾,看有人來掃嗎?
哈,我住的社區我試過,大約一個月後垃圾不見。不知道是被掃走還是被吹走
版主該不會是住土城吧??
我的是新社區~~完工不到一年~~~
也是決議汽車位加停放一部機車要加收100元~~
我也覺得不合理~~
車位一個月已經付500元的清潔費了~~還要加收??
車位是我買的捏>"<
elsachang wrote:
腳踏車一般都是搭電梯到地下室,也不會冒廢氣啟動停車場排氣系統,SO....(恕刪)

電梯的電費比風扇貴太多了!....

mpig1927 wrote:
您舉的例子是因為未經住戶大會表決同意所以無效
但是小弟之前有PO過就算住戶大會同意也還是可以停機車的判決...(恕刪)

雖然"規約"愛怎麼規定都可以,合法的住戶規約,甚至可以管到私有產權的部份!
但必須經過住戶大會的合法決議,並寫成"規約",且向管轄機關報備,"規約"才算有效。

比方說,若整棟大樓幾乎都是"媽祖"的信徒,
這些信媽祖的住戶,只要有合法多數決議並寫成"規約",要在大樓裡弄個合法"媽祖廟"都可以!
但若少數幾個管委會是"媽祖"的信徒,才幾隻小貓的管委會所表決或發佈的公告,當然無效!
而大樓住戶有那麼多人,那麼多意見想要整合起來蓋合法"媽祖廟",本來就很難!
所以,大多數合法規約並不會管得太誇張。

管委會的功能就有點像"行政院"<--有行政執行權
住戶則像是"立法院/國會"<--有立法/修法/表決權/預算權
主管機關則像是"司法院/監察院" <--有調查/監察權,看住戶+管委會有沒有違法/違規/違憲,
若爭到最後都沒結論,就必須上司法院審判。行政院(管委會)也同樣可能違規違法!

立法院/國會(住戶)只是授權行政院(管委會)可以有行政權(執行規約),
但並不代表行政院(管委會)可以取代立法院(住戶)的立法/修法權(表決權)。

行政院底下的部門雖然可以修改行政命令(修法),
但由行政院修改好的法律法規,同樣都要立法院/國會(住戶)的多數決同意/通過才行,
行政院(管委會)不能修法(改規約)後,未經立法院/國會(住戶)同意就施行!

管委會+主管機關的功能,有了五權憲法裡的行政、立法、司法、監察 4權/4院,但少了"考試院"!
因為不需考試及格同樣能當管理委員或主委,當然就素質不一,
看不懂白紙黑字法規,考試不及格的委員或主委也常常會濫權或失職。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monzer wrote:
不是這樣喔...

有權狀的停車位, 停機車也可以, 但不能放雜物, 有判例的喔

停車格位停放車輛可以,但是不能放雜物,但如果雜物是放在車內呢:
只要推台小板車放在汽車後面停車格內,然後將雜物放在板車上,這樣既沒違反停放車輛的使用目的,想要移動雜物時也方便不是嗎
如果樓主想要那些腳踏車或雜物也平等繳錢,就向住戶大會提出議題一起拖下水吧,而不是用消極的拒繳多數同意通過的法案,該履行的義務不履行時,管委會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喔
flycode wrote:
雖然"規約"愛怎麼規定都可以,合法的住戶規約,甚至可以管到私有產權的部份!
但必須經過住戶大會的合法決議,並寫成"規約",且向管轄機關報備,"規約"才算有效。

據小弟瞭解應該是不行吧?而且法有層級問題
歸約屬於最低層級的法律,與上級法令相抵觸基本上無效的
且假設您的論點正確,那管委會還可以管到您家裡天花板高度要作多高
牆壁要漆啥顏色?不可以用地毯木地板等等的狀況都能管嗎?
您的論點已經與民法相違背了(個人不動產的部分歸民法管)基本上無效
還有千萬不要以為管委會權限很大,他最大的功能就是收管理費......
住戶不繳管理費還很頭大咧,要告還要申請強制執行才能處分
但是管委會很辛苦,大家還是要多配合,只要於法有據就好

至於您打的比方很好,可惜的是就連立法院也不能立法限制民眾個人私有產權的使用行為

flycode wrote:
雖然"規約"愛怎麼規定都可以,合法的住戶規約,甚至可以管到私有產權的部份!...(恕刪)

mpig1927 wrote:
據小弟瞭解應該是不行...(恕刪)

社區規約為何會管到私有產權?所謂的管理本來就會涵蓋公共及私人,當然不會無聊到去管屋內牆色,因為不會妨礙到其他人,但是若有影響到社區其他住戶的作為時,集合住宅的社區規約就是這群共同生活的住戶應該要遵守的生活規範,就連禁養寵物都可以管,其他像是停車格內停幾台車及如何收費、亂停車者鎖車罰錢放行、大型犬禁走大廳...,私權的協議只要手段與目的符合比例且無違反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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