鬍鬚吳大 wrote:
方法很多,講幾個比較機車一點:
1.刑事案,侵占罪。當然還是要看這個汽車位是不是獨立權狀。(侵占?這停車位可是約定專用喔!豈有自己侵占自己所有權的問題存在?)
2.積欠管理費不繳,就辦理法拍貴戶的資產(房子和車位),如果是獨立權狀的情況也可,就是程序問題。(既然未登記那多出來的摩托車的車號~住戶可以辨解說是~當時是臨停的外車~非常態性的常駐社區內~豈有繳納月付型態的管理費用呢?又...樓主原本已登記有記錄的摩托車~卻去停汽車格內~而未登記的摩托車~去停自家專用摩托車的車格內~又怎會有積欠管理費不繳的問題呢?因為管委會那裡~根本就沒有登錄樓主多出來的摩托車號~管委會又如何憑空要樓主多繳一份~連管委會自己都沒有依據~也沒有摩托車號的100元~摩托車停車費用呢?)
其實一般到存證信函就乖乖繳錢,再等到假扣押時或貼查封條時就不繳錢的住戶就知道慘。(這點我倒是認同~因為應該沒有住戶會為了每個月多100元~跟管委會硬碰硬)
不然就真的法拍本物件,來補繳管理費用看看誰划算囉。...(恕刪)
flycode wrote:
未經住戶大會的決議,無效!
自己搜尋: 汽車停車位禁停機車 敗訴 新聞內容也都有寫住戶大會/管委會決議的問題。
「孩子王」社區管委會的「規約」,並未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合法通過,審結判決管委會敗訴....
您舉的例子是因為未經住戶大會表決同意所以無效
但是小弟之前有PO過就算住戶大會同意也還是可以停機車的判決
記得是「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15號判決」全文可上台灣高等法院網站找
大意是指停車位雖位於公共空間內,但在使用上屬獨立使用
性質與私有空間相同,故只要不是堆放妨礙公共安全或製造髒亂的東西
你想停啥都行,前提是不能超出去以及妨礙其他車位或公共空間的使用
這個判例的法官認定停車位空間使用跟住家一樣同屬私權,管委會無權干涉
這個議題記得只是幾個爭議點中的一個而已,但法官對車位權屬的認定有指標意義吧
回到主題,如果樓主是停了汽車又多停一輛機車,那多收費合理,畢竟你會使用到車道跟其他設施
但如果您已經繳了汽車停車管理費又沒停汽車,只停一輛機車的狀況下就不合理
我一直想不通為什麼停車位多停要加費?
有的一家才兩口,管理費要交的跟一家五口一樣多???
電梯電費卻用每戶平均分擔...合理嗎?
五口人每天難道是用飛的進屋嗎?
因為這很難管制計算
有些家五口人但只有假日來住
有些家一口人,但天天有朋友造訪
有些甚至根本是投資客的屋,根本沒點燈
那你要怎麼算?
但汽車格多停機車
若不是只停一兩天,清楚又明白
但我覺得光是機車的清潔費就100元有點貴
elsachang wrote:
腳踏車一般都是搭電梯到地下室,也不會冒廢氣啟動停車場排氣系統,SO....(恕刪)
電梯的電費比風扇貴太多了!....
mpig1927 wrote:
您舉的例子是因為未經住戶大會表決同意所以無效
但是小弟之前有PO過就算住戶大會同意也還是可以停機車的判決...(恕刪)
雖然"規約"愛怎麼規定都可以,合法的住戶規約,甚至可以管到私有產權的部份!
但必須經過住戶大會的合法決議,並寫成"規約",且向管轄機關報備,"規約"才算有效。
比方說,若整棟大樓幾乎都是"媽祖"的信徒,
這些信媽祖的住戶,只要有合法多數決議並寫成"規約",要在大樓裡弄個合法"媽祖廟"都可以!
但若少數幾個管委會是"媽祖"的信徒,才幾隻小貓的管委會所表決或發佈的公告,當然無效!
而大樓住戶有那麼多人,那麼多意見想要整合起來蓋合法"媽祖廟",本來就很難!
所以,大多數合法規約並不會管得太誇張。
管委會的功能就有點像"行政院"<--有行政執行權
住戶則像是"立法院/國會"<--有立法/修法/表決權/預算權
主管機關則像是"司法院/監察院" <--有調查/監察權,看住戶+管委會有沒有違法/違規/違憲,
若爭到最後都沒結論,就必須上司法院審判。行政院(管委會)也同樣可能違規違法!
立法院/國會(住戶)只是授權行政院(管委會)可以有行政權(執行規約),
但並不代表行政院(管委會)可以取代立法院(住戶)的立法/修法權(表決權)。
行政院底下的部門雖然可以修改行政命令(修法),
但由行政院修改好的法律法規,同樣都要立法院/國會(住戶)的多數決同意/通過才行,
行政院(管委會)不能修法(改規約)後,未經立法院/國會(住戶)同意就施行!
管委會+主管機關的功能,有了五權憲法裡的行政、立法、司法、監察 4權/4院,但少了"考試院"!
因為不需考試及格同樣能當管理委員或主委,當然就素質不一,
看不懂白紙黑字法規,考試不及格的委員或主委也常常會濫權或失職。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flycode wrote:
雖然"規約"愛怎麼規定都可以,合法的住戶規約,甚至可以管到私有產權的部份!
但必須經過住戶大會的合法決議,並寫成"規約",且向管轄機關報備,"規約"才算有效。
據小弟瞭解應該是不行吧?而且法有層級問題
歸約屬於最低層級的法律,與上級法令相抵觸基本上無效的
且假設您的論點正確,那管委會還可以管到您家裡天花板高度要作多高
牆壁要漆啥顏色?不可以用地毯木地板等等的狀況都能管嗎?
您的論點已經與民法相違背了(個人不動產的部分歸民法管)基本上無效
還有千萬不要以為管委會權限很大,他最大的功能就是收管理費......
住戶不繳管理費還很頭大咧,要告還要申請強制執行才能處分
但是管委會很辛苦,大家還是要多配合,只要於法有據就好
至於您打的比方很好,可惜的是就連立法院也不能立法限制民眾個人私有產權的使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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