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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公寓頂樓加蓋問題

lulalla wrote:
請問一下違反「消防法」的那一條?
消防法全文
基本上,老違建都會列入緩拆了,
這種「非違建」更不可能被拆除,
消防隊自己又沒有拆除違建的能力,
還不是要靠拆除大隊。...(恕刪)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第 16 條 避難層之出入口,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應有一處以上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高度不得低於一點八公尺


屋脊1.5公尺高,再怎樣也不可能讓避難層之出入口能夠到1.8公尺。
所以,台北市搞的允許搭鐵皮,要用爬的"地方法規"與消防設施的法規衝突!根本就是在騙笑!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flycode wrote: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第 16 條 避難層之出入口,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應有一處以上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高度不得低於一點八公尺。

你應該看一下最前面喔!

第二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其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依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項目之改善期限辦理改善,於改善完竣後併同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申報。

前項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申請改善之項目、內容及方式如附表一、附表二。


第三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依前條第一項申請改善時,應備具申請書、改善計畫書、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前項改善計畫書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認可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辦理,得不適用前條附表一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原有合法建築物符合下列規定者,其改善計畫書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後,得不適用前條附表一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一、建築物供作B-2類組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五千平方公尺。

二、建築物位在五層以下之樓層供作A-1類組使用。

三、建築物位在十層以下之樓層。



換句話說,這一條法律,
只要是比十樓還低的住家用房屋,
地方政府不管的話,
基本上完全都不用管囉。

很多老房子連屋突都沒有,更別說避難層囉,
其實也沒人在抓。
文中說頂樓加蓋是為解決漏水問題
有個疑惑問題
那樓下住戶主張頂樓視公共空間
不是個人所有
那不論是翻修頂樓平台或加蓋屋頂
費用應由各戶分攤才合理嗎?
依法有據嗎?

motiviy wrote:
文中說頂樓加蓋是為解...(恕刪)

以前是樓頂漏水五樓出錢然後去跟二三四樓要

通常要不到

久了有個慣例 樓上的就是自行掏腰包搭鐵皮屋頂

後來就隔了幾房幾廳了 樓上變成己有了

因為樓下不出錢蓋鐵皮屋頂 所以也就默認頂樓的使用權

但現在可沒那麼好搞

lulalla wrote:
你應該看一下最前面喔...

第二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其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依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項目之改善期限辦理改善,於改善完竣後併同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申報。(恕刪)

一般公寓大樓只要沒有加蓋,頂樓出入口都至少是180x90公分以上,都符合現行規定!
並不是過去符合規定,因法規修改才變成180x90公分不符合規定。

法律法規寫在那裡,可以不執行,地方政府可以不管...
但就算不管,地方政府不能弄個白紙黑字的"違法"規定,
地方政府用違法的方式管,允許民眾興建違反"中央法規",興建高度不到1.5公尺的鐵皮,
所以,台北市這個規則,的確是在耍白痴。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flycode wrote:
一般公寓大樓只要沒有加蓋,頂樓出入口都至少是180x90公分以上,都符合現行規定!
並不是過去符合規定,因法規修改才變成180x90公分不符合規定。

所以你沒住過沒屋突的房屋囉?
連屋突都沒有,
根本就沒有上頂樓的樓梯出口,
更不要說什麼1.8米了,
只有後陽台有一道梯子可以上去。

比如說這邊
這種蓋法在30年前是合法的。



你應該都是住新房子的喔?
lulalla wrote:
所以你沒住過沒屋突的房屋囉?
連屋突都沒有,
根本就沒有上頂樓的樓梯出口,
更不要說什麼1.8米了,..(恕刪)

你還是沒看懂我在寫什麼,

要用鐵梯垂直爬上去的,就沒有"避難層",本來就不符現行規定。那是另一回事!
就可以照你列出的第二條執行,懶得理它!

但已有避難層又合法180x90以上出入口的,原本就符合現行規定,
市政府卻允許讓原本已符合現行規定,搭架高度少於180cm的非法鐵皮! 所以,是市政府在耍白痴!

若市政府這個行政命令,拿去給大法官解釋,
因為與現行中央的行政命令扺觸,搞不好會被解釋成從女兒牆的高度算起1.5公尺。
要不然,就要把這1.5公尺也給廢掉!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flycode wrote:
一般公寓大樓只要沒有加蓋,頂樓出入口都至少是180x90公分以上,都符合現行規定!
並不是過去符合規定,因法規修改才變成180x90公分不符合規定。

至少你這句是錯的,不符合現在規定的房子多得很。

而且你確定四樓公寓五樓公寓的頂樓,
有登記為避難層嗎?


我google到的ptt舊文:
ptt舊文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35款--
避難層:具有出入口通達基地地面或道路之樓層。

五層樓以下集合住宅 並不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範圍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執行疑義案
發稿單位:建築管理組 發佈日期:1997/07/03
內政部86.7.3台內營字第八六○四六八九號函
按建築物在"五層以上之樓層供公眾使用"時,應設置樓梯通達可供避難使用之屋頂
平台,其面積不得小於建築面積之二分之一,在該面積範圍內不得建造其他設施。
為八十六年四月九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修正前之規定。



並沒有說屋頂就一定是避難層,
"五層以上之樓層供公眾使用"才必需設頂樓避難平台,
五樓以下住宅房屋頂樓不必當避難平台。
Garys wrote:
以前是樓頂漏水五樓出錢然後去跟二三四樓要
通常要不到
久了有個慣例 樓上的就是自行掏腰包搭鐵皮屋頂
後來就隔了幾房幾廳了 樓上變成己有了
因為樓下不出錢蓋鐵皮屋頂 所以也就默認頂樓的使用權
但現在可沒那麼好搞

30年前很多公寓的屋頂平臺使用權都登記給頂樓的,
在合約之中有註明的,
頂樓賣得也比下一層貴很多,
所以很多公寓五樓的鐵門是做在四樓樓梯上去那邊,
要抄水錶還要按電鈴才進得去。 XD

不過有頂樓使用權,不代表可以頂樓加蓋就是了。
lulalla wrote:
至少你這句是錯的,不符合現在規定的房子多得很。

並沒有說屋頂就一定是避難層,
"五層以上之樓層供公眾使用"才必需設頂樓避難平台,
五樓以下住宅房屋頂樓不必當避難平台。.(恕刪)

你到現在還是沒搞清楚!
不符合現在規定的房子雖然多得很,但可以不理它,也就是雖然違法,但不執行拆除!

而已符合規定的房子,市政府不能弄個違法的規定,允許蓋違法的鐵皮。
也就是若有人違法蓋鐵皮,假裝看不到就算了!
但市政府不能把允許蓋違法鐵皮的規定寫出來,要不然市政府的規定本身就違法。
當政府自己都違法了,人民幹嘛還守法?

不管公寓幾層樓,
市政府同樣允許"五層以上之樓層供公眾使用"的避難平台.搭建不符合消防法規的鐵皮!

所以,這是市政府搞了一條白痴規定!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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