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lalla wrote:
請問一下違反「消防法」的那一條?
消防法全文
基本上,老違建都會列入緩拆了,
這種「非違建」更不可能被拆除,
消防隊自己又沒有拆除違建的能力,
還不是要靠拆除大隊。...(恕刪)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第 16 條 避難層之出入口,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應有一處以上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高度不得低於一點八公尺。
屋脊1.5公尺高,再怎樣也不可能讓避難層之出入口能夠到1.8公尺。
所以,台北市搞的允許搭鐵皮,要用爬的"地方法規"與消防設施的法規衝突!根本就是在騙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