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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社區的汽車停車位到底可不可以停1汽車以上

sendoffy wrote:
google一下就會...(恕刪)



謝謝S大~~~
我想知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和 民法的位階及適用問題~~!??
是不是要另開討論~~!??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建築技術規則本來就有規定每一個車位的尺寸
幾個車位影響車道的設計,如果設置在地下室又影響更大
就像下面法規內的圖例
圖例

再找一下消防法規,停車數又影響地下室排風的規定
再查一下地政登記
也許車位比較大的,但仍以建築技術規則車位的尺寸登記
那表示多出來的是「住戶共持持分」,該車位的持有人,可能付較多的錢給建商取得
但他也沒有理由使用「住戶共持持分」的部份

住大廈的,其實大家都希望共同持分(公設)的部份少一點
有時建商受限在兩個柱距之間無法登記兩個車位
例如在兩柱之間距 445,要放入兩個小車位,225*575 也放不進
它會畫一個445*600 的大車位,但事實上在申請時,建管單位認定頂多是 250*600
但建商賣時會告訴你這是大車位,所以要比較貴
再回到地政登記,地政是依照建管單位核定的圖說,所以多出來的是公設

前面雖有人提出台中市的案例
但他用的是管理條例,反過來去調地政的登記來看,也許結果就不一樣了

買這大車位的人,也許說我花比較多的錢買的
但是地政登記的與大家一樣的大小,等於大車位其實是佔用公設
那合不合理?




sendoffy wrote:
在法律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機車也是汽車,如果停兩部4輪汽車是違法的,那麼停兩部機車也是違法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說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不就代表你不能限制他停放幾部車 ?


重點是在有無越線 如果停6部機車沒越線就沒違法~
所以我才說可以用收6部機車清潔費反制...

停2部汽車是不可能不越線的
買到喜歡&理想的房子的心情 是無法用言語表達出來的
這個答案其實很簡單

公寓大廈的規約可稱做是公寓大廈自己內部的"憲法"

可不可以,自己社區訂了算...

否則只要停在自己的車位框線內...

我想就算是腳踏車

也沒人反對...

不過如果規約有訂停嬰兒車不行...

那連嬰兒車也不行~

....(居然引出一個古老公文的原稿)
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
心和夜語 wrote:
這個答案其實很簡單公...(恕刪)

內政部說了算數!
胡言亂語 僅供參考

es_mato wrote: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恕刪)


大大~~~言下之意~~~

以台中那個案例~~~~不同法官~~~引用不同法令~~
就產生不同判決結果嗎~~!??
那我們中華民國台灣的法院~~~~
真的是~~~~~~~玩抽抽樂一樣~~~~!?
我的老天~~~!~~~~
錯!
是提告人自己的問題, 不是法官的問題
前面已經說過了;如果有人偷竊,提告人拿殺人罪法條去要求判決,那當然無罪
法條不是法官幫你找,
要法官判決,你自己就提出告訴理由,引用的法條及舉證
不是法官替你去找法規及法條與舉證

就算公訴罪由檢察官提告
可能嫌犯同時犯了很多條罪,有重有輕
但檢察官認定嫌犯有悔意,只提了較輕的一項
法官也只依這輕的一項去判決

台中的案例,其實就是承辦人便宜行事而已
就像填志願一樣
你可以填三個,但你只填了一個

想也知道,你要依建築法,消防法,及地政的登記
表示你得去申請建築圖,房屋產權登記
並列出計算式,證明你所提告的事項.... 這很累的

是啊~

沒有法官可以懂全部的法令

在法院上

是雙方各自拿著自己的武器互相挑戰攻擊及防禦~

法官不太可能為了一個案件

去看全部的法條還有難找的函釋...

也只能就當事人雙方提供的法令來做判決...

這跟司法是不是抽抽樂無關

輸的人只能怪自己程度太差...

有很多我們常看到的"烏龍判決"~

都是因為輸的人以為太簡單,覺得看常理都能贏,根本沒準備...

而贏的人抱著背水一戰,蒐集各種資料及行政判例才贏的...
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

es_mato wrote:
錯!
是提告人自己的...(恕刪)



心和夜語 wrote:
是啊~

沒有法官可...(恕刪)


謝謝es大與心和夜語大~~~~

這樣~~法院的運作與法官的判決~~~完全歸咎於原告與被告自身所引用的法規~~~

也就是要不懂法令的人~~~一定得委請專業律師來打官司囉~~~!!??

很容易產生~~~關鍵的人物..關鍵的時刻...關鍵的交易...關鍵的判決~~~

難怪人家常說~~~有錢判生~~~沒錢判死~~~也許吧~~~這就是制度~~!!
嗯...

不見得要花錢請律師啦...

自己研究法令也可以啊...

不用功念書,

就只好花錢請用功念書的人囉~

現在法院很多判決文都有上網,

沒事看一些嘴炮的文章,不如去看判決文~

喔~好像有位名人也是這樣子說耶~

今天看到一個新聞也蠻有趣的

偷搬沒罪~呵~

《沒看到偷挖 只逮到搬運》 百年桂花樹竊案 二審逆轉判無罪
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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