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建築技術規則本來就有規定每一個車位的尺寸幾個車位影響車道的設計,如果設置在地下室又影響更大就像下面法規內的圖例圖例再找一下消防法規,停車數又影響地下室排風的規定再查一下地政登記也許車位比較大的,但仍以建築技術規則車位的尺寸登記那表示多出來的是「住戶共持持分」,該車位的持有人,可能付較多的錢給建商取得但他也沒有理由使用「住戶共持持分」的部份住大廈的,其實大家都希望共同持分(公設)的部份少一點有時建商受限在兩個柱距之間無法登記兩個車位例如在兩柱之間距 445,要放入兩個小車位,225*575 也放不進它會畫一個445*600 的大車位,但事實上在申請時,建管單位認定頂多是 250*600但建商賣時會告訴你這是大車位,所以要比較貴再回到地政登記,地政是依照建管單位核定的圖說,所以多出來的是公設前面雖有人提出台中市的案例但他用的是管理條例,反過來去調地政的登記來看,也許結果就不一樣了買這大車位的人,也許說我花比較多的錢買的但是地政登記的與大家一樣的大小,等於大車位其實是佔用公設那合不合理?
sendoffy wrote:在法律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機車也是汽車,如果停兩部4輪汽車是違法的,那麼停兩部機車也是違法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說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不就代表你不能限制他停放幾部車 ? 重點是在有無越線 如果停6部機車沒越線就沒違法~所以我才說可以用收6部機車清潔費反制...停2部汽車是不可能不越線的
這個答案其實很簡單公寓大廈的規約可稱做是公寓大廈自己內部的"憲法"可不可以,自己社區訂了算...否則只要停在自己的車位框線內...我想就算是腳踏車也沒人反對...不過如果規約有訂停嬰兒車不行...那連嬰兒車也不行~....(居然引出一個古老公文的原稿)
es_mato wrote: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恕刪) 大大~~~言下之意~~~以台中那個案例~~~~不同法官~~~引用不同法令~~就產生不同判決結果嗎~~!??那我們中華民國台灣的法院~~~~真的是~~~~~~~玩抽抽樂一樣~~~~!?我的老天~~~!~~~~
錯!是提告人自己的問題, 不是法官的問題前面已經說過了;如果有人偷竊,提告人拿殺人罪法條去要求判決,那當然無罪法條不是法官幫你找,要法官判決,你自己就提出告訴理由,引用的法條及舉證不是法官替你去找法規及法條與舉證就算公訴罪由檢察官提告可能嫌犯同時犯了很多條罪,有重有輕但檢察官認定嫌犯有悔意,只提了較輕的一項法官也只依這輕的一項去判決台中的案例,其實就是承辦人便宜行事而已就像填志願一樣你可以填三個,但你只填了一個想也知道,你要依建築法,消防法,及地政的登記表示你得去申請建築圖,房屋產權登記並列出計算式,證明你所提告的事項.... 這很累的
是啊~沒有法官可以懂全部的法令在法院上是雙方各自拿著自己的武器互相挑戰攻擊及防禦~法官不太可能為了一個案件去看全部的法條還有難找的函釋...也只能就當事人雙方提供的法令來做判決...這跟司法是不是抽抽樂無關輸的人只能怪自己程度太差...有很多我們常看到的"烏龍判決"~都是因為輸的人以為太簡單,覺得看常理都能贏,根本沒準備...而贏的人抱著背水一戰,蒐集各種資料及行政判例才贏的...
es_mato wrote:錯!是提告人自己的...(恕刪) 心和夜語 wrote:是啊~沒有法官可...(恕刪) 謝謝es大與心和夜語大~~~~這樣~~法院的運作與法官的判決~~~完全歸咎於原告與被告自身所引用的法規~~~也就是要不懂法令的人~~~一定得委請專業律師來打官司囉~~~!!??很容易產生~~~關鍵的人物..關鍵的時刻...關鍵的交易...關鍵的判決~~~難怪人家常說~~~有錢判生~~~沒錢判死~~~也許吧~~~這就是制度~~!!
嗯...不見得要花錢請律師啦...自己研究法令也可以啊...不用功念書,就只好花錢請用功念書的人囉~現在法院很多判決文都有上網,沒事看一些嘴炮的文章,不如去看判決文~喔~好像有位名人也是這樣子說耶~今天看到一個新聞也蠻有趣的偷搬沒罪~呵~《沒看到偷挖 只逮到搬運》 百年桂花樹竊案 二審逆轉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