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
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有下列情形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
一、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
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分配文件。
二、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
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之分配文件。
三、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
示為專有部分且未編釘門牌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
所在地址證明。
四、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雖然建物所有權狀跟建物使用執照是不一樣的證件,但依照土地登記規則,
理論上樓主有建物所有權狀,就應該會有使用執照,工務局若沒有使用執照存根,
或許地政事務所會有使用執照的影本之類的佐證文件.
另外樓主原來的房屋是三四樓共用一個出入口,如果要増編門牌必須向市政府工務局申請
變更戶數或建築物分割,由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築平面圖 (於未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
築完成者,由申請人先向地政單位申請建築物測量成果圖) ,並於平面圖上蓋核准戳記
且施工完竣足以供人居住後,即可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增編門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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