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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頂加蓋的房子能賣??

argo12 wrote:
跟我認知的好像不太一...(恕刪)


(剛才誤把侵占打成侵犯了)

請查閱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四九四號裁判:侵占罪為即成犯,設定抵押行為完成後,犯罪行為即已完成
klaw wrote:
頂樓加蓋在83年(印象中,待確認)之前當然是緩拆(其實就是就地合法,不會拆)



83年以前的違建, 不一定都是緩拆,
如果是蓋超過2分之一的, 可以用違反公共安全檢舉, 這拆很快的
(可以查一下公寓大樓管理條例, 如果我沒記錯的話)

不想再說 wrote:
唉~老兄.

你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的確有許多老違建是因為被舉報侵佔而拆.

但那些都是因為將頂樓又出租,才被告而舉發侵佔.

如果是自住,又沒有動過,是不構成侵佔的.

當心反被告誣告.

市公所有免費諮詢律師,不信的話,明早打個電話問一下.


請問一下, 若是沒動, 當初違建怎麼蓋起來的?
另外,
民法的追溯期限不是有15年嗎?
謝謝
treebug wrote:
民法的追溯期限不是有15年嗎?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均無民法第 125 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大法官釋字第 107 號、164 號,分別著有明文
不想再說 wrote:
唉~老兄.你知其然不...(恕刪)

的確不是"侵佔罪",但是是"竊佔罪"。
刑法在第三百二十條的第二項規定了竊占罪,明定竊占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條文內容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
法之利益,而竊占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有興趣的可以直接用這條告。
至於如何告?
直接去警察局就能告,不必請律師,很方便省錢的!
另外補充一點!
要告就民事和刑事一起來,結案速度會快很多。
民事告不當侵權,請求回復。
刑事就告普通竊佔罪。
刑事判決會比民事快很多。
最後,請求對方付打官司費用。
如果頂樓的繼續擺爛,就請法院發文地方政府,請求強制執行。
這個就不是一般違建。
這個會列為第一優先拆除,很快的....
加油!
scarlettlin wrote: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均無民法第 125 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大法官釋字第 107 號、164 號,分別著有明文


有網友問我:是怎麼查到相關資訊的, 若非法律背景, 單靠google有辦法查嗎?

我的回答是:上司法院網站,有查詢服務,查法學資料

至於google?不知道,沒試過利用google查
不過除了判決之外,很多基本的法學資訊還是可以靠google
那請問去看頂加的房子, 要注意什麼事項? 要請屋主出示什麼證明文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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