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law wrote:頂樓加蓋在83年(印象中,待確認)之前當然是緩拆(其實就是就地合法,不會拆) 83年以前的違建, 不一定都是緩拆,如果是蓋超過2分之一的, 可以用違反公共安全檢舉, 這拆很快的(可以查一下公寓大樓管理條例, 如果我沒記錯的話)
不想再說 wrote:唉~老兄.你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確有許多老違建是因為被舉報侵佔而拆.但那些都是因為將頂樓又出租,才被告而舉發侵佔.如果是自住,又沒有動過,是不構成侵佔的.當心反被告誣告.市公所有免費諮詢律師,不信的話,明早打個電話問一下. 請問一下, 若是沒動, 當初違建怎麼蓋起來的?另外,民法的追溯期限不是有15年嗎?謝謝
不想再說 wrote:唉~老兄.你知其然不...(恕刪) 的確不是"侵佔罪",但是是"竊佔罪"。刑法在第三百二十條的第二項規定了竊占罪,明定竊占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條文內容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占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有興趣的可以直接用這條告。至於如何告?直接去警察局就能告,不必請律師,很方便省錢的!
另外補充一點!要告就民事和刑事一起來,結案速度會快很多。民事告不當侵權,請求回復。刑事就告普通竊佔罪。刑事判決會比民事快很多。最後,請求對方付打官司費用。如果頂樓的繼續擺爛,就請法院發文地方政府,請求強制執行。這個就不是一般違建。這個會列為第一優先拆除,很快的....加油!
scarlettlin wrote: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均無民法第 125 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大法官釋字第 107 號、164 號,分別著有明文 有網友問我:是怎麼查到相關資訊的, 若非法律背景, 單靠google有辦法查嗎?我的回答是:上司法院網站,有查詢服務,查法學資料至於google?不知道,沒試過利用google查不過除了判決之外,很多基本的法學資訊還是可以靠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