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gean wrote:
2015-05-18 00:02 by tingean
大大,用您的邏輯來檢驗自己的理論,是否你自己的論點又真的不只是理論且符合實際?真的行得通?
你怎麼知道他人就沒有過相關包容他人的經驗?用這種臆測之詞攻擊他人,我想真的稍嫌站不住腳。只顯露出己身論調的不足
在自己家不得吸菸,若為社會共識合理之論調,煩請推動相關條文入法。這個部份就是在講,我們人類是一種很見的動物,非常被動與奸詐,如果沒有相關法律來約束,就會去做它,如果有刑罰,才會怕而不去做,這不是被動奸詐,是什麼?是榜樣嗎?
在日本搭車,常常整個車廂鴉雀無聲,連鄰座朋友要交談,都受到社會道德所強力限制。初次經驗還真覺得詭異!
他們的社會道德有能力讓國民在車廂中禁語。在台灣搭車,若你要他人不能交談、不能講電話,做得到嗎?
更重要的是,連這樣最為壓抑自我、害怕自己行為影響他人的日本民族,都沒有「在自己家不准抽菸」這樣過分限制人民自由的規定了(本人有朋友長住日本,日前拜訪他家,他在家嗜菸如常)。台灣有這樣的社會共識嗎?看看網友們的回文,大概可知一二。
現代社會的城市生活免不了在一定範圍內互相忍讓,超過該範圍,則以法律清楚禁止之。我沒有特定宗教信仰,也很不喜歡家附近那間廟一天到晚廟會,可以禁止台灣設立廟宇嗎?可以禁止所有會打擾我的宗教活動嗎?
若真的受不了該廟吵鬧,我想我會另尋住處。也許該廟的活動,對另外一群人而言,卻是精神上的重要寄託也不一定!
jamincheng wrote:
都幾天了~酸民還是在酸~~~
強!...(恕刪)
就聊聊嘛...
就事論事,那些抽菸不好,傷財傷身的理論
大家都成年人了,不會不知道喝酒抽菸傷身這個問題
這裡討論的是,在自己家裡做"不違法"的事情,為什麼要被禁止?
樓上幾帖有幾點在下覺得有爭議的,希望大家能理性的討論
1.用大廈管理條例來開罰:
憲法規定的人民基本權利-財產權,我不認為一個區區大廈管理條例可以逾越憲法的位階
幾個住戶代表投票通過的規定就要剝奪我的財產權,沒這麼容易
(GOOGLE搜尋後,過去已有判例出現)
2.菸味,屎味,油煙味,一樣都不違法,但一樣都是空汙
有人見解是排便,油煙是生活所必須,抽菸不是,所以菸味就應該被禁止
我的想法是,煎魚炸肉油煙味就是可怕很多,那我可以請鄰居吃清淡點嗎?
用水煮川燙的,一樣吃得好又吃的飽,不用製造油煙
吃清淡點排便也比較順暢味道也不濃烈,還不會得大腸癌
可以請鄰居配合一下嗎?
PS:
在下不抽菸,也不喜歡住家聞到菸味,樓上有住戶在陽台吸菸,頻率不高
但我被隔壁鄰居的油煙嗆得更難受,一天4餐加消夜至少兩餐都是重口味煎魚炸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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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抽菸開罰的新聞有找到了
新聞摘錄:
"衛福部表示,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抽菸者假如不改善,可是會吃上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三年前,台北曾經有住戶在九樓抽菸,菸味飄到八樓判賠1萬5的案例,所以別以為在家裡抽菸就沒事,假如二手菸妨礙到人,被人確實舉證的話還可以依照民法提告,提醒癮君子要特別注意了。"
另外一則
"事實上,2012年台北地院曾經有判例,9樓住戶在陽台抽菸,二手菸飄到8樓,因而被判賠償1萬5000元。
起司咖哩飯 wrote:
所以您的意思是我在家裏愛做什麼影響到其他人都沒關係!?
這是你的意思不是我的意思
我的意思就在我的文章裡面
起司咖哩飯 wrote:
我在家裏沒開伙!!那這樣我有沒有權力要求!?(如果您硬要扯煮飯炒菜的油煙的話)
不管你有沒有開伙都有權"利"要求(出張嘴)
因為這是民主社會主張人生而平等自由(憲法有保障言論自由)
但相對地當你提出你個人要求
他人也有不接受你要求的權利
因為配合你要求不是他的義務
你的權力(提出主張)範圍僅止於你本人
其效力並不及於不相干之外人上
除非兩者間有律法明文規範權利與義務之關係
如職務所屬或公權對於人民等
因此你有權可以一直對"任何人"許願與要求
但是...
會碰到湖之女神給你金斧頭還是阿貓阿狗給你白眼歹面看
就看你個人運氣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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