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基本上鄰居發出的人為噪音,你只能持續報警請警方到場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讓第三方公正人士為你證明確實有此噪音的事實,到時候萬不得已在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法院傳喚警察出庭作證才是強而有力的證據。再「輔以」錄音錄影資料,將日期、時間、地點、音量等情況如實呈現補強證據,以加強法官的心證。
而熱水器等機具設備的噪音,則要由環保局來做噪音監測及蒐證。這個就比較一番兩瞪眼,因為噪音管制範圍本就有分純住宅、住商混合區及工業區,還有高頻、低頻噪音之分。且每個地區、時段甚至地方縣市的標準都略有不同。如果未達噪音標準,環保局當然無法開罰,在法院也很難認定達到一般人無法忍受的標準而判你勝訴。到時候只能自己想辦法加強隔音來解決。
我本身也是長期受到隔壁及樓下鄰居半夜干擾的住戶(兩戶都是夜貓子
),所以不要怕事、不要怕麻煩,只有自己先把證據蒐集齊全,到時候在調解會或法院才有與對方談判的底氣,及勝訴訴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機會。你可以先上司法院的網站搜尋噪音相關的判決書,先研究一下勝訴與敗訴案例的具體細節。不然就只能花錢諮詢律師,研究訴訟策略了。
PS.另外可能還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適用,但具體要視你們的連棟透天是否有類似社區擁有共有產權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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