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心建議樓主,花一些錢請律師先行處理,包含建議及存證信函等。
通常這階段就能解決,不到最後關頭不要輕易打官司。
決心打官司了:
若對方很盧但還不到惡劣時就打民事官司。
若對方很惡劣,樓住忍無可忍就打刑事官司吧!
打刑事官司的好處前面有網友說過--檢察官會接手處理,樓主連律師都不用請,
法庭攻防檢察官會處理,不用樓主費心。
若要更省事就是刑事附帶民事求償,民刑一次解決,不用另開民事庭。
打刑事官司的缺點就是彼此從此結仇,樓主宜小心。
前面有些網友的資訊是錯的,樓主有問題還是請教律師為宜,
若要省錢,縣市政府,鄉鎮公所,各級法院都有免費律師諮詢,
樓主可多利用。
我曾打過類似官司,過程真的很累!
usher67 wrote:
若要更省事就是刑事附帶民事求償,民刑一次解決,不用另開民事庭。
這樣做的缺點是檢察官會把你案子壓在最下面,不知何年何月才要開庭。
===分隔線===
另外針對前面幾樓說要告侵占罪的鄉民: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三十一 章 侵占罪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38 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土地不是物品,侵占罪是告不成的,除非他把樓主的房子占為己有,才能告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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