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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侵占問題

等他蓋好,再去申請鑑界,現在就先拍照存證,把之前鑑界的照片整理好以後可以對照,另一方面去跟當初鑑界的單位要座標檔案,他在蓋的時候如果有侵占到你家土地就拍照,然後去建管課申訴告他侵占,叫他要補貼或租動線費用給你,才能繼續施工,施工完成後你在去建管或地政申訴告他侵地申請在鑑界,不過到時候來的人不一定跟當初一樣,所以你可以直接提供照片給他,最後直接拿衛星座標點資料給他,依結果迫使他買地或是拆除,如果他買地給錢了,在打電話去問建管單位,他(增建或改建部分)是否需要申請建照,如答案是肯定的,他就是違建需要拆除,對方都這樣無理了,一定不要乖乖的任人欺負,硬起來阿!
當初圍牆拆掉就應該直接砌牆定界線....找好放樣的跟砌磚的工人就處理好了。或著用模板灌漿。
隨風浮雲 wrote:
上法院按鈴申告,又不用花你的錢。

320條是公訴罪,只要你按鈴申告,國家就會幫你處理,等國家刑法確認後,你再民事求償就可以了,律師費也可以一起求償。


原來還有這招
民事排在刑事之後在求償,學到了
ultralee

車禍也是以刑逼民,先用免費的刑法確認是否有犯法,卻地違法後再用刑法的結論去告民法

2022-01-18 18:23
ugogy wrote:
不要臉的人真的很多我(恕刪)


請問後來怎麼處理呢?
隨風浮雲 wrote:
上法院按鈴申告,又不(恕刪)


所以最簡單就是直接告就好了嗎?
需要先去公所調解或者寄存證信函嗎?
翼軍 wrote:
所以最簡單就是直接告就好了嗎?
需要先去公所調解或者寄存證信函嗎?

最簡單的方法就是直接告,不用去公所調解或者寄存證信函,因為320條是公訴罪。

另外,如果現在還在蓋,趕快打電話給主管機關,檢舉違建,現在是即報即拆,也不用花錢的,除非你連電話錢都沒有。
如能透過里長或調解會之類的方式解決是最好,如不行,
真心建議樓主,花一些錢請律師先行處理,包含建議及存證信函等。
通常這階段就能解決,不到最後關頭不要輕易打官司。

決心打官司了:
若對方很盧但還不到惡劣時就打民事官司。
若對方很惡劣,樓住忍無可忍就打刑事官司吧!

打刑事官司的好處前面有網友說過--檢察官會接手處理,樓主連律師都不用請,
法庭攻防檢察官會處理,不用樓主費心。
若要更省事就是刑事附帶民事求償,民刑一次解決,不用另開民事庭。
打刑事官司的缺點就是彼此從此結仇,樓主宜小心。

前面有些網友的資訊是錯的,樓主有問題還是請教律師為宜,
若要省錢,縣市政府,鄉鎮公所,各級法院都有免費律師諮詢,
樓主可多利用。

我曾打過類似官司,過程真的很累!
翼軍
翼軍 樓主

可能會很盧,他家四面八方都要佔

2022-01-19 10:11
報警告侵佔
usher67 wrote:
若要更省事就是刑事附帶民事求償,民刑一次解決,不用另開民事庭。

這樣做的缺點是檢察官會把你案子壓在最下面,不知何年何月才要開庭。


===分隔線===


另外針對前面幾樓說要告侵占罪的鄉民: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三十一 章 侵占罪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38 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土地不是物品,侵占罪是告不成的,除非他把樓主的房子占為己有,才能告侵占罪。
現再打掉重蓋,就是違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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