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修隔壁浴室漏水,漏到我家,隔壁是投資客,漏水修了以為好了,又漏水,前前後後搞了快一年,到後面投資客不太願意再修,因為他也沒住那,後來,最後一次修,花了2萬3,找人來沿著管路打,還好最後打了快5個小時才找到真正的原因,那筆錢我全付掉了,說真的,漏水誰受影響誰倒霉,但想想,2萬3讓我天天可以睡好覺,無價,值得.
aslv wrote:民法第 799 條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一部者,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推定為各所有人之共有。其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所有部分之價值分擔之。區權會上要調整,基本上只要是確定此條違法,就可以直接砍掉了,這不需要表決,表決也沒用啊,難不成大家同意殺掉一個人,就沒違法?? 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這什麼意思就請自己去查吧帶著情緒看法條只會將法條解讀成對自己有利的方向而誤判情勢
法律優位順序為憲法>法律(含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行政命令(住戶規約)>社區授權辦法(管委會決議)例如 : 行政命令不能逾越法律規定 ; 法律不可砥觸憲法。---------------------------------------------------------找到一份資料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與權利濫用 , 含法院判例,請參考。https://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223282617-%E5%8D%80%E5%88%86%E6%89%80%E6%9C%89%E6%AC%8A%E4%BA%BA%E6%9C%83%E8%AD%B0%E6%B1%BA%E8%AD%B0%E8%88%87%E6%AC%8A%E5%88%A9%E6%BF%AB%E7%94%A8%E3%80%90%E5%BE%90%E7%B6%AD%E5%AE%8F%E5%BE%8B
公寓大廈頂樓漏水 可以參考各地區政府工務局的規範以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來辦理頂樓加設 鐵皮屋 有其法令規範的條件 並不是住戶說蓋就蓋 . . .胡亂蓋 只有被當違建處理之!!!頂樓漏水 絕無 修繕完成一事 . . . 除非有人會認為 修繕完成後 難道過了保固期10年後漏水 不用修嗎??另外 版主提及的管委會以 2.9萬工程來修繕千萬千萬別讓管委會花這樣的冤枉錢 無效且浪費金錢及時間 !!20多年前的建案 防水層施作 絕對沒有現今大樓的防水施作的規範及嚴謹度原先頂樓的防水層年久失修且經歷數個地震 早已失效 就是因為失效導致頂樓地板原本的裂縫滲水所致不是 只有 高壓清洗表面,然後再塗上幾層防水隔熱. . . 這麼簡單!!版主有說道 貴社區之內規 有說道一人一半(區權大會投票通過) 常年也是這樣辦理 .,若以收支不平衡的社區來說 這是權宜之計 . . . 畢竟全社區的基金花光了 其他重大修繕例如電梯養護難道都別做了嗎? 不可能全社區除一樓以外的住戶都願意爬樓梯吧!!我住在28年老社區約380幾戶 我8樓 頂樓為13樓 . . . 當過兩屆委員 其中一屆是主委為法定代理人 當過被告 也告過廠商 小小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