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來有「產權」跟「有否使用」應該拆開來看,打個比方,大樓某區權人擁有一間房但沒入住,內部甚至是空屋,但他仍應按月繳交管理費,不能主張「沒住」而不繳費,擁有產權就擁有義務,除非將使用權利與義務轉嫁予他人(出租)或移轉產權(出售)。
神秘月光貓 wrote:在我看來有「產權」跟...(恕刪) 沒錯!就是這樣在還沒去查詢法律之前,我們也一直認為一樓不需要繳交電梯保養費查詢之後才發現,其實一樓也有產權,所以也需要繳交管理費只是沒有強制,是可以協調的使用者付費這是一般常識沒錯,但外面很多是你沒有「產權」,所以用「使用者付費」來約束,回到產權,有產權的人他也能說不讓你使用另外舉例,你買了房子有產權,但都空著,難道你就能跟政府說:不好意思,我買了房,但沒在住耶,那我不要付地價稅跟房屋稅可以嗎?即便整棟像鬼屋一樣沒人住,也應支付地價及房屋稅不是嗎?我們自己在別棟大樓也有2個車位,一個自停,另一個租給別人難道沒人承租的時候,就不繳保養費嗎?我們也沒有強迫要他們一定要維修車位,但本來這棟公寓,在他們買房搬進來時...就知道車位及升降機是分開收費的而我們並沒有不協調,是舉辦會議卻不出席討論,只會在私底下抱怨、造謠所以才令人頭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