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iolanus wrote:
那如果原來銹的浪板...(恕刪)
參考這裡:
新北市規定
當中提到:
修繕標準相關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得在原規模範圍內修理或變更,
且其中任何一種修繕項目未有過半者。但不得以鋼筋混凝土(RC)、鋼骨(SC,不包
含小尺寸之 H 型鋼)、鋼骨鋼筋混凝土(SRC)、加強磚造等之材料施作。
(二)小尺寸之 H 型鋼係指高度不超過一百五十公釐、寬度不超過一百二十五公釐、中間
版厚度不超過九公釐之鋼材。
(三)涉及修繕或修復案件,應洽本府拆除大隊登錄報備。
所以 修繕不可以過半 不可以用一些強化材料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