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chu wrote:感謝各位剛剛管委會...(恕刪) 哈哈 所以我才說 當面溝通 都比用法的強@@因為有總幹事 比較懂 新成立的委員 搞不好也都不懂總幹事和物業公司才是詢問的第一線@@服務業 不太可能拒人於外 除非是陳年已久的問題新社區 好溝通 就積極參與 就對了@@
TO:#13不都說了嘛,我只是提供我們公司內部請採購作業程序給樓主參考,我又沒有說建議他採用我們公司的這種方法,而且難道你不覺很奇怪嗎?既然他們都已經規定好一萬以上二十萬以下得由管委會找廠商議價,那又多一條一萬以上五萬以下得主委、監委....同意逕行採購,很奇怪嗎?要嘛就乾脆改成「一萬以上五萬以下得由管委會主委簽核後逕行採購,五萬以上二十萬以下得由管委會....」這樣才會比較合理不是嗎?辦法訂了就是要能夠落實,要不然訂了白訂乾脆不要訂,你舉的例子一定會發生,但是不管是社區也好,公司企業也罷,都一定會有急事辦理的作法,要不然幹嘛設零用金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