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wsam1031 wrote:規約是特別法社區已通過區大會議就可以罰你錢停車場屬於私人的你就算報警警察也無法介入 賭麥當勞,如果能罰我請你吃社區地下室停車場,是不屬於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所以是這方面警察依法無據,所以無法介入但如果是鎖車或移車的話,嘿嘿! 強制還是妨害自由選一條其實很多管委會都權力大到~好像可以凌駕在法律之上不然就是爛得要死,痛哪醫哪
熊熊魚 wrote:若依這張圖的話車位...(恕刪) 建議如果社區總幹事在公告這件事情上,在公告上有寫明你的住所地址(樓層)或你的全名,記得拍照存證直接上法院告他們違反個資法,或是跟社區總幹事說要就繼續讓你停不然就法院見,一般總幹事對這種事情非常敏感大多都會投降.
我是覺得樓主理虧因為那小孩三輪車根本就是玩具,不是交通工具你等於是把家中的玩具堆在你的停"車"位停車場是用來停車的,理論上不可以堆放玩具如果你去打官司可能要看運氣法官有可能以這一點來判你輸如果他判你贏那我也去把我的BMW遙控兒童小車車(四輪)去占用路邊馬路的停車位並且將你的法院判例放大字報 立在旁邊
內政部公寓大廈管理Q&A彙編Q46.社區管理委員會訂定罰則事宜。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同條第五項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必要時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來函所述亂丟垃圾或製造噪音等行為應屬違反前揭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故規約如有罰款之規定,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自得依其規定執行,必要時亦得報請主管機關依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以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寓大廈停車場之使用管理得訂定於規約中或於規約約定另行訂定「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故有關違規停車之情事,如規約或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對於不依規定停車之住戶有罰款之規定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自得依其規定執行,惟如有另得逕行予以鎖車之規定,因其涉及妨害他人行使權利,除非經其同意或有法律授權之明文規定,否則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不宜逕行為之,以免承擔法律責任。惟應注意者,前開規約應依條例第三十一條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訂定始具效力,未依前揭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自不得逕行執行。麥當勞請自捐愛心機構法客You wrote:賭麥當勞,如果能罰我請你吃
momolinisgood wrote:我是覺得樓主理虧因...(恕刪) 哈哈哈有點扯太遠了第1點:規約是寫可放腳踏車的 我那是腳踩踏板可行駛的腳踏車第2點:這個車位是私人車位 不是外面的馬路停車格啦~
對於"車"的認定不同,交通工具才算車兒童三輪車算玩具,也可以認定為雜物我是建議樓主接受管委的認知,大家都好做不然以後其他住戶任何物品綁上輪子都叫"車",那就亂了從嚴認定,不要模糊,維護整潔,對大家都有好處每個住戶都爭取對自己有利的"模糊",那整個社區很容易變得雜亂萬一未來有人停了堆滿雜物的資源回收"車",管委該怎麼做?你開了先例,未來會怎麼發展就很難說了
身為兩屆管委會委員跟你透露。不管你的車位有沒有獨立權狀,管委會都沒權罰錢,只能蒐證交給主管單位裁決。你的案例(停3輪),即使規約全體通過並放入規約明訂要罰錢,法律上也是無效,因為停車位屬你專有但授權管委會管理。屬於法律保留原則,你愛停4輪5輪8輪都行,只要不超過白框線,管委會都無權對你裁罰。這你去研究大廈管理辦法就有明文規定。只有一種情況例外,堆雜物汽油桶這種,管委會可以以危害公共安全為由,蒐證給主管單位處理。相信我管委會沒那麼大的權限,有的話我們就不會三不五時找法律顧問諮詢了。但是~住在社區裡勸你還是先跟管委會好好當面溝通試試,畢竟規約是死的,你停的也不是什麼危險物品,先好好溝通吧。
momolinisgood wrote:我是覺得樓主理虧因...(恕刪) 加裝輔助輪有鏈條的也是小孩的玩具車啊,這台只是三輪然最後沒鏈條,但是腳踏可前進沒錯,是管委會自己的規定不夠嚴謹,除非他們定義更明確否則樓主不會有事的。
jenzobear1 wrote:身為兩屆管委會委員跟...(恕刪) 好的 我再研究一下我也想好好溝通 在初次發生時 我已有溝通 也徵得同意只是過了幾天 突然又不行 我百思不得其解剛新成立的社區 現在還是滿混亂 才2年 管委會已經換過三、四批人馬了…也許其中某人 想法又有不同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