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社區車道有進行管制嗎?有管制那就是保全問題,車位被佔用通常是社區住戶自己搞的,朋友來就隨便找位子給他停,誰進出保全一定知道,因為進出都要經過保全。你可以跟總幹事說,我可以不裝但是下次再被停,要處罰當班保全,按公司扣款規定來。保全公司跟社區的契約中有扣款規定,你可以跟總幹事要來看。然後如果位車再被停,先拍照再找你社區委員說保全怠忽職守,要扣他公司的管理費。
ryosukei wrote:請有經驗或法律在行...(恕刪) 其實你社區管委會太擴大解釋了車位鎖在建管單位那邊不會被認定為"雜物"因為認定是功能取向且不妨礙消防逃生但是否可安裝建管單位也是踢給社區自行管理不介入這是有案例的~所以裝了管委會請建管來拆除建管也會要管委會自行處理話說回來如果你家管委會這麼地有管理效率怎會讓外車隨意停住戶的私人車位?還是你家管委會都是欺善怕惡停車位的都是流氓所以不敢管你是軟柿子所以拿你來彰顯管委會的威嚴
社區管理員無法管?那請他幹嘛用的,怕是說管理員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反正跟他沒關係不想惹禍上身,你購買車位鎖若是只是單純放在車位上不磚洞應該是還好,又不壞社區結構,態度強硬一點,要嘛繼續放置(他也拿你沒責,若是他人私自在私人區域擅自挪用他人物品這是會有罪的),要嘛逼社區總幹事想出一套配套措施,別讓自己吃虧
ryosukei wrote:請有經驗或法律在行...(恕刪) 把亂停的拍照存證,社區開會時說這管委會 失職下次換一家...不管放花和櫃子為整潔OK但車位鎖不能放是那招而且不用管法官如何判,在前面貼上佔用著發現一定提告:侵占罪告不告是你的事了
這個停車位你有所有權,要怎麼使用你說了算,如果要扯到法規命令也大概是這一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方法為之,與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不得擅自變更,違反規定經制止不遵從者,依同條例第49條第1項第2、3款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所以買台二手腳踏車上鎖停看看吧,再亂動就報警嘍,我就不相信停腳踏車還可以機歪是雜物,另外樓上有大大說長期佔用是侵佔是沒錯的,看你要不要告壞厝邊嘍。
ryosukei wrote:我是車位所有權人,提侵佔我查過,似乎無法成立,有判例被駁回...因為是臨停沒長時間不走...所以我才逼不得已裝這個...淚總幹事依照消防法說不得放置雜物影響逃生或避難!他認定車位鎖是雜物...他這說法可行嗎?...(恕刪) 提侵佔我查過,似乎無法成立,有判例被駁回既然你都這麼說了消防法說不得放置雜物影響逃生或避難!他認定車位鎖是雜物<<怎麼不讓法官去認定看看呢 說不定雜物說就被駁回了
剪你低小雞雞 wrote:其實你社區管委會太...(恕刪) 這位大大說到我心坎裡了!就是覺得該管該硬的時候沒做為或後知後覺,每次被亂停都要自己通知幹事或管理員,然後自己留紙條警告違規者,最後這次也是自己在車位堵人,堵到人後,對方居然說管理員說可以停…所以才自行安裝車位鎖捍衛自身權益,但裝完沒幾天就聯絡我說違法…在看了大家的回覆後,小弟了解到車位鎖這裝置在自己產權的車位上似乎不違法,假設這裝置安裝可行,或許還能解決目前社停車場亂停現象,當很多人安裝時,就不會有閒置車位讓外車或投機住戶可以亂停~~謝謝大家的回覆,下午找委員討論看看,後續看如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