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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的決定權是歸屬全體住戶或者是車位所有人呢 ?

檢舉不會成功,除非你家的規約寫汽車車位不得停機車,沒人會同意定到死,但會有一條不得堆放雜物,只要堅持機車不是雜物就無敵,雜物的定義是多樣不常用的東西,機車應該不是,所以你無敵的別理,同樣的話可以給管委會或建管處,行得通,^^
確實沒違政府法規..
可能是管委會在社區停車場規約中
停車位沒列入規定是否能停機車
以後可在區權會提案列入停車位停機車管理辦法...
哈哈,不建議,如我家建商總經理說的,要留模糊空間好做事,汽車車位停機車,理論上不行,記本上你停,管委會規勸,沒法源依據,管委會也拿你沒辦法,但最重要有的鄰居會抗議(含建商和投客)覺得亂停沒治序,影響銷售,管委會就有本,有規勸,但沒法,只能柔性勸道,然後就這樣,老戲碼,個人覺得住大樓,應該回歸居住需求,只要安全符合法規,銷售別理它
借版問一下
我住的社區地下停車場沒有規劃機車停車位,但是管委會引許機車停到地下室(不要停在車道或別人的停車格裡)都可以停。
現在問題來了,有些機車停的位置會影響正常汽車停車格的出入;請問這樣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嗎?!
因為區權會表決一定過不了的。
照相給管委會,不處理1999消防隊會來抽查,法是法,鬧僵,見面尷尬,先照相那到管委會,能不能拿到下一個委員會議案,沒通過再到建管處申訴
crazysunday wrote:
地下室本身沒有機車...(恕刪)


1.有汽車車位的人是否需另外繳交清潔管理費用?

2.經所有權人大會通過的規定及收費表準是有法律根據的

有異議應另外開所有權人會議決定

3.另外如果將原來車道,機械室..等其他空間私自變更劃為停車位

其實是有違規使用的情形。可洽主關機關各縣市使管科洽詢

4.停在汽車車位內的機車則要看是 "法車" or "自設車位"再來處理
住大樓,家和萬事興,情理法,講法的不出意外都是我們年輕人,前幾天大約知道,家裏第一屆管委會是人治,我就退光光,無意引起爭端,委員都是無給職幫社區做事,有狀況大家承擔,默認默許我看得很開,認真說未來真的出任何狀況,都不要訴諸法律,住戶肯定吃癟,住戶默許是很難構成…真正有私人問題,找規約跟管委會提,能不能納入下次議程,不管結果,家和萬事興,接受它,即使不滿意也要接受,努力過,就這樣
真的違規
不符指定用途,機車不是汽車
讓政府來開罰,動輒4萬起跳
社區為維護良好的居住品質
請用心體會
sunnight123 wrote:
問問各位~我在我的停...(恕刪)

還有
機車位跟汽車位是兩件不同的車位
兩者是沒有相關的。
沒買車位的跟有買車位的所有權權狀上的建號並不會不同,差別只有持分多寡不同。
本於社區自主管理,平常社區內能自理的公權力不會介入,一旦搞到撕破臉通常很大條。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446966

汽車位能否停放機車 這個判例 僅供參考..
我家社區汽車位可以兼停機車 不但紓解機車位不足
也讓很多女性牽機車更便利..

跟我認知的一樣,清官難定家務事,政府官員也不是吃素的,除了消保會(要確認廠商不受理才會介入);其它單為要投訴,請先釐清犯拿條(先寫那一條法規,不相關直接退回不受理),大樓規約一開始就切割公有和專有範圍,就是強調規約約束在公有;專有不可侵;公有專用露臺就很難管,更何況專有專用的停車位,好好住,在現有消安法規符合居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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