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不會成功,除非你家的規約寫汽車車位不得停機車,沒人會同意定到死,但會有一條不得堆放雜物,只要堅持機車不是雜物就無敵,雜物的定義是多樣不常用的東西,機車應該不是,所以你無敵的別理,同樣的話可以給管委會或建管處,行得通,^^
哈哈,不建議,如我家建商總經理說的,要留模糊空間好做事,汽車車位停機車,理論上不行,記本上你停,管委會規勸,沒法源依據,管委會也拿你沒辦法,但最重要有的鄰居會抗議(含建商和投客)覺得亂停沒治序,影響銷售,管委會就有本,有規勸,但沒法,只能柔性勸道,然後就這樣,老戲碼,個人覺得住大樓,應該回歸居住需求,只要安全符合法規,銷售別理它
借版問一下我住的社區地下停車場沒有規劃機車停車位,但是管委會引許機車停到地下室(不要停在車道或別人的停車格裡)都可以停。現在問題來了,有些機車停的位置會影響正常汽車停車格的出入;請問這樣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嗎?!因為區權會表決一定過不了的。
crazysunday wrote:地下室本身沒有機車...(恕刪) 1.有汽車車位的人是否需另外繳交清潔管理費用?2.經所有權人大會通過的規定及收費表準是有法律根據的有異議應另外開所有權人會議決定3.另外如果將原來車道,機械室..等其他空間私自變更劃為停車位其實是有違規使用的情形。可洽主關機關各縣市使管科洽詢4.停在汽車車位內的機車則要看是 "法車" or "自設車位"再來處理
住大樓,家和萬事興,情理法,講法的不出意外都是我們年輕人,前幾天大約知道,家裏第一屆管委會是人治,我就退光光,無意引起爭端,委員都是無給職幫社區做事,有狀況大家承擔,默認默許我看得很開,認真說未來真的出任何狀況,都不要訴諸法律,住戶肯定吃癟,住戶默許是很難構成…真正有私人問題,找規約跟管委會提,能不能納入下次議程,不管結果,家和萬事興,接受它,即使不滿意也要接受,努力過,就這樣
真的違規不符指定用途,機車不是汽車讓政府來開罰,動輒4萬起跳社區為維護良好的居住品質請用心體會sunnight123 wrote:問問各位~我在我的停...(恕刪) 還有機車位跟汽車位是兩件不同的車位兩者是沒有相關的。沒買車位的跟有買車位的所有權權狀上的建號並不會不同,差別只有持分多寡不同。本於社區自主管理,平常社區內能自理的公權力不會介入,一旦搞到撕破臉通常很大條。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446966汽車位能否停放機車 這個判例 僅供參考..我家社區汽車位可以兼停機車 不但紓解機車位不足也讓很多女性牽機車更便利..
跟我認知的一樣,清官難定家務事,政府官員也不是吃素的,除了消保會(要確認廠商不受理才會介入);其它單為要投訴,請先釐清犯拿條(先寫那一條法規,不相關直接退回不受理),大樓規約一開始就切割公有和專有範圍,就是強調規約約束在公有;專有不可侵;公有專用露臺就很難管,更何況專有專用的停車位,好好住,在現有消安法規符合居住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