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02lee wrote:
http://www...(恕刪)
看了法規說明,有寫跟沒寫一樣(我沒一字一字仔細查看)。
看來既然買賣合約已經說無積欠管理費,但實際上卻有,我猜以上述法院解釋為例,應當是新屋主先繳清,再連絡房仲公司,去跟原屋主催繳吧?原屋主不繳,我猜應該可以用不當得利去上法院控告。
由以上的例子來看,舊屋買賣契約中,新屋主應可扣除5%(合約載明)房價預備款,幾年內(如1年)如房子均無問題,該款項以台銀公告定存利息返還原屋主。
philus wrote:
1未繳管理費之時段之...(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