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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下搬來新房客,一直檢舉噪音(有警察網友請進)

被這樣惡意檢舉,還客氣什麼?

直接到樓下,叫對方出來談,比誰兇,比誰無賴,不開門,我就撞門撞到你出面為只...怕自己一個不夠膽大,找朋友一起去。

對付這種人,以暴制暴未嘗不是一個很好解決的辦法!
一次對方就不敢囂張了...
jason_kuo wrote:
下次遇到被檢舉警察上門時跟警察說,請警方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之規定予以簽結。在台北市只要三次以上查無事證就可簽結,前提是承辦人員認定是惡意且無違法事實。
ps:實務經驗(恕刪)


筆記中
希望用不到
請警察以「誣告」辦理!

發文者遇到的問題, 我可能也會遇到

今天你幫我, 改天我幫你, 這樣大家花時間在網路上, 能幫到忙, 就滿足了
Mobil 真的可以幫助遇到困難的網友
只要不是批評與抱怨的問題, 大家都很願意提出自己的看法及經驗
希望最後能幫到發文者(放開那隻喵喵)的忙

ENJOY1213 wrote:
你也真夠天兵!這樣...(恕刪)


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若行為人明知為虛偽不實之事項卻故意向職掌之公務員提出告訴、告發或請求,以致於該管公務人員開始偵查或調查,造成被誣告者有受到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危險,即有可能構成本罪。........

所以"發文者", 你可以主動提出證據及報案, 不須被動一直等對方來無限制的騷擾
我之前鄰居是半夜不睡覺,聊天吵人,然後白天睡覺的

我就白天離開家時,故意把音響靠著牆壁,開舞曲

定時,開半小時,休息十分鐘, 讓他們白天也不能睡

反正法律規定晚上不能吵人,白天吵人可不犯法,

弄個幾次,他們就乖了

comfc1208 wrote:
請警察以「誣告」辦理!


這種不算「誣告」啦...
檢舉不等於告訴...建議你法規看一下...

pinlin00 wrote:
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若行為人明知為虛偽不實之事項卻故意向職掌之公務員提出告訴、告發或請求,以致於該管公務人員開始偵查或調查,造成被誣告者有受到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危險,即有可能構成本罪。........

所以"發文者", 你可以主動提出證據及報案, 不須被動一直等對方來無限制的騷擾


請問製造噪音會受何刑事或懲戒處分?
您確定誣告罪可能成立?
來,給幾位說可以告誣告的網友們參考一下:

刑法誣告罪,以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為構成要件,故該項犯罪,不特須指出其具體事實,足以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且須明知其為虛偽,具有故意構陷之情形始能成立。是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事實及有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衹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訴追處罰,或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即難成立誣告罪名(最高法院59年度台上字第581 號、44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43年度台上字第251號、22年度上字第3368號判例意旨參照)。
版主住三樓?樓下是二樓?
查查看水錘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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