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ccoloDBZ wrote:
本人目前是住在20...(恕刪)

這張圖就是沒有公德心的住戶跟強硬主委的結果
報了主管機關
只有在稽核那幾天會比較乾淨
後面又繼續一樣的狀況
這有兩個部份
一個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主委針對的應該是這條
4、如果住戶在火警發生時,堆放雜物或鞋櫃已阻塞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的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依據〈刑法〉第189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你們都用金屬鞋櫃.並放置於非逃生通道位置
也許可以以簽切結書的方式閃過
不過在法令上這個是不合規定的
只有你們占用的住戶自己開心而已
以後有事自己負責
還有一個是占用公共空間問題
你可以去查下地籍平面圖
看看你買的坪數有沒含梯廳那一塊~
基本上大樓梯廳是屬公共空間
應該是不會有
真的要的話
主委可以聯署其他住戶告你竊佔罪
當然你也可以取得全部住戶書面同意
自然沒有這個問題
但問題是要全部住戶同意才是個問題
如果說男人流著騙子的血液...
女人就有著演員的天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