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找管委會好好談談,通常都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正常來說,保全也是聽管委會的指示,想這種模糊地帶,很多時候是需要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提出,讓住戶表決,之後寫進住戶公約小弟目前住的社區,還有人會把一些雜物放在停車格其實不要太誇張跟侵犯到別人的車位,一般都不太會管題外話,要不要考慮換一下黃牌,下次他就管不到你啦!
這個話題每3個月就會出現一次我再貼一次好了,這個判決寫得很白話,應該很好懂民事 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15號判決(二)上訴人主張其使用系爭停車位不以停放2 輛機車或僅得停放1 輛小客車為限,被上訴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害其就系爭停車位所有權,有無理由?1、經查:系爭停車位屬建物之約定專用部分,已如前述,又系爭停車位係建物之特定空間,供獨立使用且未減損其價值,在物理構造上雖無獨立性,然在使用機能上則有完全之獨立性(供特定人停放車輛),因此,各停車位之約定專用人對其停車位得完全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干涉。2、故上訴人使用系爭停車位若未逾越其停車格範圍,且未妨礙其他停車位使用者之權益,即不應干涉其使用。且兩造就系 爭停車位使用方式是否應予以限制,並未有所主張,原判決於主文第1 項附加「以2 輛為限,且應以無小客車停放之狀態為限」之限制,已逾越上訴人聲明之範圍,即有未洽,上訴人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3、上訴人追加「其他任何之行為」部分:上訴人於未逾越系爭停車位停車格範圍,且未妨礙其他停車位使用者權益之情形下,就系爭停車位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已如前述,故被上訴人除不得以機車感應卡限制或以保全公司管理員阻止2 種方式限制上訴人使用系爭停車位外,自亦不得以其他任何之行為妨害上訴人使用系爭停車位,是上訴人此部分之追加,應予准許。至上訴人追加「以機車與汽車併停方式使用」部分:依上所述,上訴人於未逾越系爭停車位車格線區域,且未妨礙其他停車位使用者權益之情形下,就系爭停車位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干涉,被上訴人除不得以機車感應卡限制或以保全公司管理員阻止2 種方式限制上訴人使用系爭停車位外,亦不得以其他任何之行為妨害上訴人使用系爭停車位,是上訴人使用系爭停車位之方式,若未逾越系爭停車位車格線區域,無論其係單獨停放機車1輛或2輛,或單獨停放汽車,抑或以機車、汽車併停之方式使用系爭停車位,均無不可,故上訴人追加「以機車與汽車併停方式使用」,已涵括在內,毋庸另予諭知,此部分追加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不用理他們啦...又不是堆放安全有疑慮的物品機車汽車還不是一樣吃汽油的交通工具你也沒放很多台...或是畫成好幾格租人停自己的機車而已只要我們不影響社區的安全環境或是美觀度的問題你自己出錢買的車位...停放自己的交通工具不影響任何人的權利或安全管委會是欺人太甚嗎?如果是機械停車位...怕機車震動倒了油漏出來勉強要求一下還有道理平面的管人家停機車真的是...我看應該是委員裡面有機車車位持有一堆的住戶或是想要租你的車位...為了自己的"權"利"硬要違法亂管...最恨這種無限上綱擴權的黑機構請他們拿出法院的判決來判你不能停一部合法領牌的機車在自己購買的停車位上面否則任何人騷擾你或是強制要求你...影響到你自身合法權利...都可以告他們恐嚇或是強制罪不用怕...合理合法就該據理力爭停自己的車天經地義
要看大樓管理規約,如果規約沒有限定停車格不得停放機車或腳踏車,你當然可以停,但如果住戶公約已明確註明汽車停車格不得停放機車,而且規約已送主管機關備查,這樣的要求就是合法的。請參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它是民法的特別法,優先民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