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2 條
室內裝修工程完竣後,應由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會同室內裝
修從業者向原申請審查機關或機構申請竣工查驗合格後,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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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一下,事後舉發應該可行。只是不知道沒有裝修合格証明,有啥責任
briangwang wrote:
其實前面有兩個進一步...(恕刪)
申請施工許可是建管處?的規定,理當高於住戶規約。我還是按照主委的要求去申請了,但是我覺得不合理的地方是:主委禁止我施工這件事~因為管委會並沒有強制力,當主委禁止工人施工時,有可能犯下強制罪
這是我孤狗來的,只是想確認這件事,雖然我應該也沒辦法就這點對主委做出任何申訴。
至於主委去年蓋的違建,經舉發後已經列為第三軌處置,等同於不會被拆掉
民國九十五年前蓋的違建纔會被列為第三軌,這部份就不知道他是怎麼讓他的違建轉列到第三軌了....
怕就算再度檢舉,恐怕也是會已列入處置做回覆
有再上網孤狗,基本上住戶只要看起來並沒有在施工,建管處不會查住戶是否有施工許可... 似乎對他是無計可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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