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er1018 wrote:考慮過報警沒有,那人不住那, 非法侵入住宅...佔用公設, 侵占罪,何必要管委自己去處理呢??? 之前總幹事報過了警察來也是兩手一攤說這是私人物品,他們也沒辦法PS...已經堆了好幾年了
nomorelife wrote:所以這時候就如前面網友說的,存證信函先寄過去,他應該就會動了吧 我猜之前應該也寄過了據總幹事的說法對方似乎在等我們忍不住,直接自行清掉後再反告我們毀損他們的私人物品(結論就是...他們應該要的是錢)
公告.....是要把現有住戶跟你拉同一戰線的用意存證信函.....是表示我有知會到你.是你不處理SO....沒有問題的法律上他站不住腳如果他要告你..管委會也能告侵占..如果是為了一堆垃圾東西他不會想跟你們玩的...頂多就耍耍嘴皮嗆嗆聲..記得錄音下來如果有牽扯到長輩或性器官...就可以開告了
為什麼會只有他有key?好怪?也不是社區的住戶卻可以自由的下地下室占用一間應該叫儲物間?或是機房吧?最保險的方式~~貼公告然後開鎖,把東西全都搬到別的地方先儲存起來(最好請搬家公司搬,花錢後留收據發票)如果該住戶要靠么東西是他的請他支付搬運費用、儲存費用,然後把東西還他~~順便多告他一條侵占
fonzerd wrote:正確處理流程1.公告:告知物品主人違法將私人物品放置於公共空間,如於期限內不領回,則放棄其所有權2.丟掉:既然時間過了,物品主人不來拿,則視同放棄所有權,而沒有所有權的物品管委會就可以丟棄啦 這樣的流程100%合法嗎?(站的住腳)
流浪不想去淡水 wrote:為什麼會只有他有key?好怪?也不是社區的住戶卻可以自由的下地下室占用一間應該叫儲物間?或是機房吧?最保險的方式~~貼公告然後開鎖,把東西全都搬到別的地方先儲存起來(最好請搬家公司搬,花錢後留收據發票)如果該住戶要靠么東西是他的請他支付搬運費用、儲存費用,然後把東西還他~~順便多告他一條侵占 聽說原本社區的住戶(雜物所有人)欠錢跑路現有key者(資產管理公司?)就只好拿那些雜物抵債但好像那批雜物根本不夠清償所欠的款項於是就一直堆在那了(食之無味,棄之可惜?)
幫你們更正一下是竊佔罪,粗略的區分侵佔罪是動產竊占罪是不動產刑法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第 三一 章 侵占罪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sunyearhuang wrote:(非區分所有權人佔用社區空間應算是犯侵佔罪) kavinshaw wrote:如果他要告你..管委會也能告侵占..如果是為了一堆垃圾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