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況說明部份寫"現況交屋",省得麻煩~~
另外就是在簽約時,加註:賣方已減價出售~~故不負瑕疵擔保之責任
意思就是,我已經便賣給你了,你自己也來看過好幾次房子了,
我不是建商也不是蓋房子的人,
沒有能力給你任何保固,要不要買你自己決定自己負責
買房子的人不放心就自己照三餐來看~~~~
反正有仲介陪他們耗~~~~

所以第一件事要注意的是
民法第758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因土地登記具有公信力
所以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土地及建物
買賣雙方想解除買賣契約回復原所有權
請注意依內政部函辦理
「查買賣雙方因合意成立土地買賣契約,並由賣方將土
地移轉其所有權與買方後,嗣經雙方解除買賣契約,
依民法第二五九條規定及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二
一一三號判例,買方自負有將該物權移轉於賣方以回
復原狀之義務,其土地產權回復原狀之方法,案經函
准法務部九十四年四月七日法律決字第○九四○○○
二四二六號函示,該登記依土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應屬所有權移轉之變更登記。從而,申請人自應依其
所檢附之法院確定判決、或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
委員會調解、和解筆錄等證明文件,分別以「判決移
轉」、「調解移轉」或「和解移轉」為登記原因申辦
之,合先敘明。」
解除買賣契約需辦理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注意紅色字部分
是辦理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應檢附之原因證明文件
就是說樓主請注意要解除買賣契約將已辦竣移轉登記之土地建物所有權回復原所有權人(賣方)
必需經進行
1.法院判決確定
2.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和解並經法院核定
千萬不要聽信仲介的話
未經法院判決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和解程序
買賣雙方私下再辦一次所有權登記了事
這樣所有規費及稅金還要再繳一次
萬一買方已經設定有不動產他項權利(抵押權、地上權、典權、不動產役權、永佃權)
或是租賃契約
那就相當麻煩了!
不動產登記法令及民法債權及物權規定相當繁雜
一般人多不了解其中程序
樓主如果擔心有疑問
可以請教或花些錢委託地政士(俗稱代書)幫您處理並解決相關不動產登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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