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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民國61年起造的一樓舊公寓,想申請房屋權狀,請網友指導.

你好:
最近剛好有讀到相關課程,依「建築法」第96條及「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1、42條規定,舊有合法建築物係指:1.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已建築完成未領有建築執照之建物。2.民國60年12月22日本法修正公布前已建築完成,並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起造人得依前述規定檢附文件向本局申請核發使用執照。
所以個人認為可能要依樓主在第一頁的步驟申請使用執造。
不過這個問題應該代書會知道才是...

yslu59 wrote:
各位網友大家好,這是...(恕刪)

你這個案子要辦理補照,先看有沒有符合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二至第三十五規定,如果有符合補照的程序就比較簡單,如果都不符合,建議找建築師評估,其中會有罰款,承造人,結構補強的一些問題,先評估看看花這些錢是否值得。因為房子也大概剩10%的殘值,貸不到什麼金額。

oiio wrote:
不需要吧
他有建築執照就可以證明什麼時候建造的.(恕刪)


你需要證明的是什麼時候完工
而不是什麼時候開始起建
如果他當初的建照有完工日期存在
那今天自然就不會存在使用執照和房屋權狀的問題了
不是嗎???

huang01 wrote:
你好:最近剛好有讀到...(恕刪)


多謝協助,經過您的指導,我查了一下台北市的法規,規定是建築是在民國六十年前完工才可以.
mlmt wrote:
你這個案子要辦理補照...(恕刪)


多謝回覆,有上網查詢相關法規,但是坦言之是有看沒有懂,所以今天會將相關資訊寄給一位建築師看看,

如有任何更新,再上網回報給各位好心的大大.

黑羽斷翼 wrote:
你需要證明的是什麼時...(恕刪)


多謝大大的撥冗回覆.

依據隔壁鄰居辦理過的使用執照(北市府申請的有效影本),上面明載為民國62年12月,這樣可以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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