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最近剛好有讀到相關課程,依「建築法」第96條及「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1、42條規定,舊有合法建築物係指:1.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已建築完成未領有建築執照之建物。2.民國60年12月22日本法修正公布前已建築完成,並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起造人得依前述規定檢附文件向本局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所以個人認為可能要依樓主在第一頁的步驟申請使用執造。不過這個問題應該代書會知道才是...
yslu59 wrote:各位網友大家好,這是...(恕刪) 你這個案子要辦理補照,先看有沒有符合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二至第三十五規定,如果有符合補照的程序就比較簡單,如果都不符合,建議找建築師評估,其中會有罰款,承造人,結構補強的一些問題,先評估看看花這些錢是否值得。因為房子也大概剩10%的殘值,貸不到什麼金額。
oiio wrote:不需要吧他有建築執照就可以證明什麼時候建造的.(恕刪) 你需要證明的是什麼時候完工而不是什麼時候開始起建如果他當初的建照有完工日期存在那今天自然就不會存在使用執照和房屋權狀的問題了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