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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車場的規定

自已的土地上要怎放
還有一堆人想來管
在不影響他人情況下
想怎停就怎停

看來看去都是一堆閒人


sam31439 wrote:
自已的土地上要怎放
還有一堆人想來管
在不影響他人情況下
想怎停就怎停

看來看去都是一堆閒人


對! 我自己的土地想放什麼就放什麼對嗎?

那我旁邊的車位如果堆一堆炮竹, 放幾桶汽油的話, 我要不要吭氣?

之前的公司有個例子, 大樓規約是「禁止機車進入地下停車場」.
公司有很多同事騎重機, 希望公司可以去向大樓管委會爭取(公司是這樓
大樓的最大產權持有人之一), 老闆也同意了, 去爭取的結果就是不行!
開產權持有人大會提出提案, 表決沒通過, 一樣沒戲...

機車能不能停在汽車車位? 可以啊~ 不能騎進去, 牽進去, 除非用貨車
當貨物載進去! 進入停車場的車道就是管委會管得著的, 管委會除非有
安全理由, 是不能管你車位裏停什麼車(當然可能還有樓上講的,車位登記
使用用途的問題), 但車道不淮機車進來, 還真的一點辦法也沒有.

前公司是上櫃公司, 難不成法務都沒在做事嗎?

「因為是我的資產就可以隨便我怎樣」如果真有這樣的觀念, 那身為一個
社會人的法律常識是應該要再加強一下, 以免日後可能吃虧....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

sam31439 wrote:

自已的土地上要怎放
還有一堆人想來管
在不影響他人情況下
想怎停就怎停

(恕刪)


自己的東西,愛怎麼玩就怎麼玩
是的!
可視實務上卻不是如此!
自己的小孩,不是愛怎麼玩就怎麼玩
自己的車,也不是愛怎麼玩就怎麼玩
更何況,地也不是你一個人的,是大家的!
說得好像買了一張台積電股票,就可以開除台積看不順眼的處長一樣
公寓大廈就是這樣,一切請按照規矩來
少數服從多數!
非常感謝!























u82232016 wrote:
公寓大廈就是這樣,一切請按照規矩來
少數服從多數!


是阿 一切請按照規矩來

但管委會所定之規矩 若違反當地法律

上了仲裁還不是一樣會輸


而少數服從多數這個道理 也是法律所賦予的權利

就如同

不可能閒閒去開個 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然後有 99%持分所有權比例同意 想把你家(私有產權)納入管委會管轄範圍

決議案通過後 你家就變成管委會的


想拿規矩打法律 就先看看腳底的戰場是哪一個

而我腳底所站的 是法治的台北

除非您腳底所站 是人治的地方

那我就無話可說 也無能為力了
管委會~~鐵定是不可能比法律大~~
所以其實上面所有的爭議要先把一個東西弄清楚~~
就是~到底車位是不是你的~~~是不是你的"私有財產"?

房契拿出來來~~如果你有獨立一份房地契,是寫著那一塊地、在什麼位置,甚至是多少地號,是你的停車位的~~
管委會無權干涉你如何使用~~但消防法規還是可以禁止你擺放危險物品~~

而如果你的房地契拿出來~只有寫到主建物外~另防空避難空間~持分xxx分之1的話~~代表地下室的產權是共有的,由大家一起管理(就是管委會囉)~~並分配車位做為你的停車空間,你只是這個財產的xxx分之一的持有人~因此你必需依據多數人的決議~~

所以樓上
「自已的土地上要怎放
還有一堆人想來管
在不影響他人情況下
想怎停就怎停」
沒錯~沒人可以管~~拿來堆東西也可以~重點是你要拿的出房地契證明"那一塊"是你的土地?

至於另一位
公寓大廈就是這樣,一切請按照規矩來
少數服從多數!
非常感謝!

也沒錯~~但是只能在未違反法律的情形下,管制公共區域~~私人產權是沒法管制的~~比如規定為了怕失火,大家不能在家煮東西~~或是最常見的~~未了怕別家的浴廁有煙味,不能在家裡的廁所抽煙~~

流浪不想去淡水 wrote:
管委會~~鐵定是不可...(恕刪)


如果是大家共有的 自己車位被管委會要求縮簡為430公分長 請問這樣是合理嗎 ??
該向那一個單位申訴呢?
還望請教各位先進指導 謝謝!
路的盡頭 wrote:
如果是大家共有的 自...(恕刪)

自己車位被管委會要求縮簡為430公分長 請問這樣是合理嗎 ..管委會絕對無權更改住戶車位尺寸..因為車位是[建商]與[住戶]契約買賣所訂..[管委會]公設點交時..當初就要提出異議.要與建商協調..[管委會]並不能私自更改住戶車位尺寸..可向各縣市[住都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如調解不成..可走法律訴訟..
另外如果地下1.2樓可停機車..那可請問[管委會]地下3樓為什麼不能停機車..不能停機車的理由..是否合情.合理.合法..因先受公評...

ttestt110 wrote:
想請尋求對法律上有見...(恕刪)


獨立產權停車位才是專有,會就車位另有一張權狀。

須經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的情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理應該只有第33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將專有部分約定共用」之情形。

該法第5條明定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第23條則明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所以,只要涉及共同利益,規約仍然可以在合理限度內約束區分所有權人就其專有部分之利用。而目前,共同利益只要不是很離譜,幾乎是區權會認定了就算...

雖然您的車位比較大可能性是共有,不過不管專有共有規約都可以規範。只是,很難想像會禁止機車停放的社區不禁雜物,您可以再確認一下決議的程序以及檢查一下規約的詳細內容。
路的盡頭 wrote:
如果是大家共有的 自...(恕刪)



以下不負責,猜想的:

您的車位如果在建物內共有約定專用,
1.先弄清楚是管委會做的還是區權會決議的,以及變更的原因,試著溝通看看。
2.如果是管委會幹的,看看有沒有區權會的概括授權並記載在規約,假使沒有,可以考慮在區權會提出,或向主管機關檢舉。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5 條 ( 沾得上邊,可以試試。 )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3.如果是區權會幹的,可能要看看有沒有違反持分比例以及一般法律原則,應該只有訴訟一途。
謝謝各位先進指導 我努力看看
目前已申請到市公所調解
看對方願不願意來調解
這已是第二次了 上一次他們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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