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你低小雞雞 wrote:
你們地下室的產權是所...(恕刪)
tnt9999kg wrote:
區權會通過或是管委會...(恕刪)
感謝各位前輩熱心指導,非常受用!再次感謝感恩~~
ayao_pic wrote:
其實還沒解決啦,只是想說前輩的答覆都是管委會有此權力,那我想也不用再浪費01版面,
在與管委會討論看看囉~.(恕刪)
kuo23 wrote:
管委會當然是沒這個權...(恕刪)
kuo23 wrote:
管委會當然是沒這個權利。
樓主你的車位跟車道的所有權都記載在建物所有權狀中了,
相關權利不是管委會可以用投票剝奪的!
因此就產權而言,管委會在車道上繪製停車格已經侵犯您(以及其他車位主)的產權了。
另外就消防法規、建築法規來說,地下室或是其餘公設,若要變更用途都要提出申請。
不是管委會開個會舉手通過就可以做了。
如果管委會權利那麼大,那開個會議決議要不要將某住戶家裡空間改為社區招待所,
通過的話就可以做了嗎?
不是這樣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