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不給付,可以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所以他告你不違法,但不是告侵占罪,不過最嚴重就是查封拍賣(我們社區就有人不繳被查封拍賣)
至於警衛也很偷懶,停車場柵欄也常常敞開未放下,任由汽機車進出下停車場警衛也不需要驗證,只要有打方向燈就會開門!這跟你繳費無關,只能說警衛怠忽職守,可以要求管委會改善或是叫警衛走人,如果管委會置之不理,你就可以告管委會怠忽職守,要求撤換....等等。
一碼歸一碼,不要因為不爽就不交,吃虧還是你。
而且管委會這樣做,必定是想要給大家一個良好又安全舒適的居住空間
所以您的考量也不是不對,而是大家應該要集合起來配合,運作才會順暢
如果您不配合,他人也不配合,地下室機車亂象是不會解決的。
一年600元,一天也才2元不到 ~ 何樂而不為呢 !
假設地下室有一個停車位是您的,
如果您沒有常常停汽車的狀態之下,
您覺得您要不要分擔地下室的公共電費和管理費呢 ? 還是要吧 !
1) 依車位收錢: 有車位就收錢, 有汽車位就收汽車位錢, 機車位就交機車位錢, 有甚麼位交甚麼錢, 這種約定你可以在交一個車位錢後,於你汽車格停2台以上機車應該不會被要求加費用,停車放腳踏車或物品則是另外議題
2)依車種收錢 登錄一汽車收汽車錢, 登錄一機車收一機車錢, 登錄其他另行約定, 你社區應該是用這樣向你收機車(管理)費,假如你有汽車位也有交汽車位錢,應該機車停自己汽車位是不會被要求交費用.
大部分公寓汽車位有產權有區分會依 1)約定收錢, 機車位會共同持分然後每戶分配1或2個, 採用 2)約定收錢
當然也有1)2)雙重搭配或變化, 端看雙方如何約定, 總之照住戶公約走
社區管委會應該要管理劃定停車格以外屬公共空間, 應該保持淨空不得停放車輛放置雜物, 你機車要停入社區劃定停車格必須收費是合理的,但住戶公約對停車收費規則不明你也是可以要求開住戶會議清楚載明同意後才能實施,
kevin71424 wrote:
上個月大樓裡的管委會...(恕刪)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 〝特別法〞 ~~
有空自己多讀讀 !
要是每個人都用自己的想法在做事,那誰來管理一個社區!?
那就放給他爛就好啦!
【半年回去不到五次,每次回去只有一個晚上陪家人吃飯,卻要付六百實在有點...】
樓主不是講得很清楚了嗎!不就是想貪小便宜嗎~!?
大樓外面沒有機車可以停的地方嗎?不能走遠一點嗎?
下雨天,不方便…… 不是嗎!?

如果每戶人家的親朋好友都跟你的想法一樣,那就開放大家停就好啦!

還有樓主講到:「停車位屬於私有產權」 ~
我還可以告訴你,你要停車前所走的「車道」是屬於區分所有權人的公共設施
也就是你要走的那條車道,還得經過所有權人的同意才可以走!
也就是指… 你得要有該社區的『停車證』,才有資格進出停車場!
不是你有「停車位」,就代表你想怎麼用就怎麼用!

最後,有違停的車輛!你就應該主動檢舉 ~
使社區的管理健全,使社區的規範得以行使
而不是像你這樣… 別人違法,就跟著違法!
要是這個社區管理這麼爛,我想大家都會有所選擇 …
對了!你可以造福一下01的鄉民,告訴大家是哪個社區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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