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管理委員會對於住戶有違規情事應予以制止,且對於共同部分之維護亦屬管理委員會之職務範圍,因此,對於住戶不遵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任意違規停車且不聽勸告之行為,管理委員會應予以制止或進行協調,但如果制止後該住戶仍不聽勸告時,除非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對於違規停車的行為,有達成授權管理委員會鎖車罰款之決議,並載明在規約上,否則,依本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對於住戶違反決議內容之處理方式(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之決議,並不發生其效力,管理委員會即不得逕予該違規住戶處罰。
須注意者為不得對住戶以外之第三人車輛上鎖,因社區規約並不能拘束住戶及無權占有人以外之第三人,倘執意為之,恐涉及刑法強制罪。
然後再來是除非原告能證明對方是長期佔用,否則臨時佔用停車位,很難認定是竊佔。可本次樓主如能證明此點 (邀請管委會及保全一起連車子在不同時間多次拍照以便舉證),即可以刑法提起公訴。
習慣了你的聲音, 你的氣味, 你的存在...連思念都變成了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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