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 陳樹村法官的專業的見解
中文摘要:
區分所有人與前手之車位讓渡契約僅是依合意取得車位使用之權能,若未併隨取得表彰車位之應有部分,基於從權利應附隨於主權利之法理及公寓大廈管理條第四條第二項從權利不得與主權利分離之規定,僅有受讓車位契約之人自不得對抗己取得表彰停車位權利即公共設施應有部分之人。又基於分管契約契約,單純受讓車位之區分所有權人僅取得,對前手之得使用停車位之債權,依建商之車位買賣契約與該公寓大廈規約之約定(分管約定),車位之使用權係以建物共有部分之應有部分面積相結合,即以應有部分面積之大小以作為判定車位有無之依據,從而依該大廈之分管契約欲取得車位必須擁有車位之持分面積。受讓人與前手之車位讓渡契約並不足以因而即成為與全體住戶成立新的分管契約,自無分管契約得拘束第三人之問題。
目 次:
壹、問題所在
貳、實務上認為應由同棟住戶受讓車位者,取得車位專用權之理由,可歸納如下
參、實務上認為應由拍定人取得車位之理由,可歸納如下
肆、本文之見解
伍、結論
dennis10 wrote:
一個平面車位大概也有7~10坪
你買個房子多個7~10坪的公設會沒注意?
我也看不太懂發文者的問題
賣方說沒有賣車位
樓主買時明顯也沒有買車位(不然不會成交)
現在交易結束了
要管委會生一個車位送他?
因為公設有包含?
(樓主你自己也調謄本..大公小公持分都一樣)
因為懷疑別人霸佔?
如果如同部分網友說的可以爭取
那其他住戶是否也可以比照辦理?(大家都有含)
一樣來要車位?
我如果權狀有游泳池公設
難道我也可以說游泳道一條是我的?
機械車位有時候只占3~4坪, 如果坪數夠大的話差3~4坪很難注意到.
而且這個比喻也不對, 我的公設裏有游泳池, 所以我可以去使用游泳池(是否要收費就看各管委會, 但總是要公平); 樓主的公設裡有停車位, 但樓主卻不能去使用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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