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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公寓頂樓加蓋問題


stevia5150 wrote:
參參考http://law.moeasmea.gov.tw/modules.php?name=Forums&file=viewtopic&p=2060

台端所欲加蓋者,僅係一無門牆有屋頂之棚架,而純粹為遮雨、遮陽而設,按其性質即屬保存行為,不須得其他住戶之同意即可單獨為之;反之若 台端所設者為一有門牆屋頂之房屋,則必須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全體住戶之同意,始可為之。(恕刪)



依大大提供之資料,請問 是不是搭 "遮雨棚" (非鐵皮屋) 只要去工務局申請過, 就不會被拆了嗎
因為我們住頂樓也想蓋, 但樓下住戶很機車, 頂樓漏水也不一起出錢修,真可惡

ianke wrote:
大家好,小弟住在台北...(恕刪)

建議你不要
尤其是民國84年以後~

我也是台北市(物件是84年以前大樓),隔壁棟的也可能會關注

超級囉唆,而且做賊喊抓賊,當初增蓋頂家,多佔我們這邊的土地 2尺~


"遮雨棚"的定義是什麼呢??

我也有這個問題,不過我是透天的,頂樓無遮敝又有西曬的問題,
每天回家屋子都熱熱的,開冷氣要很久才會有感覺,真的很浪費電!

有想過要在屋頂搭鐵皮屋頂四面不封,這樣除了可以防晒又可以晾衣服,
不過就怕會被檢舉違建,還不敢施工只好先浪費電囉!
請參考 http://163.29.36.23/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1.jsp?LawID=P06I3032-20100907&RealID=13-11-3023第 2點第 18 款規定於合法建築物平屋頂上建造斜屋頂。
(十八)符合下列規定之合法建築物為防漏目的,於平屋頂上建造斜屋頂:
1.限建築物為五樓以下平屋頂,建造逾二十年以上或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
或相關專業技師鑑定有漏水之情形,且非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
條規定應留設屋頂避難平台之建築物。
2.斜屋頂應以非鋼筋混凝土材料(含鋼骨)及不燃材料建造,四周不得加設壁
體或門窗,高度從屋頂平台面起算,屋脊小於一.五公尺,屋簷小於一公尺
或原核准使用執照圖樣女兒牆高度加斜屋頂面厚度。
3.斜屋頂不得突出建築物屋頂女兒牆外緣。但屋頂排水溝及落水管在基地範圍
內,且淨深小於三十公分者,不在此限。
4.屋頂平台面對道路或基地內通路應留設無頂蓋式之避難空間,其面積應大於
該戶屋頂面積八分之一,且不小於三公尺 x三公尺,與樓梯間出入口間並應
留設淨寬度一.二公尺以上之通道。但無樓梯間通達者,得免留設。
5.申請人應檢附工程圖說、不燃材料證明、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書(由建築師或
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負責)、直下方全部樓層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書及相關文
件向建管處違建查報隊申請,且應於核准後 3個月內施工完竣,並檢附完工
照片備查。但已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並向本府完成報備有案者,其同意
書應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基本上只要高度 低於155CM
四周不封
就算有人報 都沒有問題
因為 不違法
lulalla wrote:
不對,
合法的隔雨加蓋,
是地板到屋脊最高不超過1.5公尺。
至於女兒牆的問題我就不知道了,
也許鐵皮可以傾斜度不要那麼大?...(恕刪)

若合法的隔雨加蓋是從"地板"算起,屋脊高度小於1.5公尺,屋簷小於1公尺,
不好意思!這樣會妨礙逃生,火災逃到頂樓每個人都要用爬的,會違反"消防法"!

所以,1.5公尺很可能是舊建物總高度或含女兒牆的登記建物的高度,"再加上"1.5公尺。
合法建物的女兒牆高度至少要1.2公尺,最多不超過1.5公尺。
從含女兒牆登記建物的高度加上1.5公尺,屋脊總高則可2.7~3公尺,則很合理!
只要四周沒封,屋脊2.7~3公尺並不會妨礙逃生,但要住人又嫌太矮。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flycode wrote:
若合法的隔雨加蓋是從"地板"算起,屋脊高度小於1.5公尺,屋簷小於1公尺,
不好意思!這樣會妨礙逃生,火災逃到頂樓每個人都要用爬的,會違反"消防法"!

所以,1.5公尺很可能是舊建物總高度或含女兒牆的登記建物的高度,"再加上"1.5公尺。
合法建物的女兒牆高度至少要1.2公尺,最多不超過1.5公尺。
從含女兒牆登記建物的高度加上1.5公尺,屋脊總高則可2.7~3公尺,則很合理!
只要四周沒封,屋脊2.7~3公尺並不會妨礙逃生,但要住人又嫌太矮。

這只是你的觀點。


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
(第二點第十八款條文)

符合下列規定之合法建築物為防漏目的,於平屋頂上建造斜屋頂:
2. 斜屋頂應以非鋼筋混凝土材料(含鋼骨)及不燃材料建造,四周不得加設壁體或門窗,高度從屋頂平台面起算,屋脊小於一.五公尺,屋簷小於一公尺或原核准使用執照圖樣女兒牆高度加斜屋頂面厚度。



換言之,屋簷最高1公尺,或是剛剛好女兒牆高度。

至於說2.7米到3米嫌太矮?
那台北有一大半的房子都不能住人囉。
大家討論得很開心,但好像都忽略了一點...

老民宅加蓋鐵皮屋 不算違建 屋齡逾20年加蓋規定放寬!!

要合法,光20年屋齡這個限制,就刷掉一大半了,
更不用去談論高度限制1.5M的問題了.
(還是,有人知道有更新的解釋令嗎?)
lulalla wrote:
符合下列規定之合法建築物為防漏目的,於平屋頂上建造斜屋頂:
2. 斜屋頂應以非鋼筋混凝土材料(含鋼骨)及不燃材料建造,四周不得加設壁體或門窗,高度從屋頂平台面起算,屋脊小於一.五公尺,屋簷小於一公尺或原核准使用執照圖樣女兒牆高度加斜屋頂面厚度

換言之,屋簷最高1公尺,或是剛剛好女兒牆高度。

至於說2.7米到3米嫌太矮?
那台北有一大半的房子都不能住人囉。...(恕刪)

若把女兒牆1.2~1.5米算進去,
屋脊2.7~3公尺是中間最高的地方,兩邊較低的大約是2.2~2.5公尺,
鐵皮搭起來後,鋼樑厚度又要去掉20公分,大約只剩下2公尺,只能剛好當做門而已!

而北市府法規若從平面算起,屋簷1公尺高,前面就有人說要用爬的了!
人無法逃生,會違反消防法!
也就是北市府這個法規是寫假的,雖然不會依建築法的"違建"拆除,
但可以依違反消防法規拆除1.5公尺高的鐵皮。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flycode wrote:
而北市府法規若從平面算起,屋簷1公尺高,前面就有人說要用爬的了!
人無法逃生,會違反消防法!
也就是北市府這個法規是寫假的,雖然不會依建築法的"違建"拆除,
但可以依違反消防法規拆除1.5公尺高的鐵皮。

請問一下違反「消防法」的那一條?
消防法全文
基本上,老違建都會列入緩拆了,
這種「非違建」更不可能被拆除,
消防隊自己又沒有拆除違建的能力,
還不是要靠拆除大隊。


柚橙 wrote:
大家討論得很開心,但好像都忽略了一點...
老民宅加蓋鐵皮屋 不算違建 屋齡逾20年加蓋規定放寬!!
要合法,光20年屋齡這個限制,就刷掉一大半了,

台北市的話,超過20年屋齡的房屋起碼超過七成,所以說沒差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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