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papa wrote:建議你主機方在二樓不然就是樓頂不應堅持裝在三樓...(恕刪) 對喔! 樓高三樓半,三樓室外機裝在頂樓陽台比較近,高低差應該在5米以內。如果是從地板銑孔,搞不好銅管更短,但也要會做才行。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http://www.iosh.gov.tw/Law/LawPublish.aspx?LID=4第九章 墜落、飛落災害防止第一節 人體墜落防止第224條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覆蓋等防護措施。雇主為前項措施顯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圍欄等拆除,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第225條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但工作台之邊緣及開口部分等,不在此限。雇主依前項規定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應採取張掛安全網、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勞工因墜落而遭致危險之措施。使用安全帶時,應設置足夠強度之必要裝置或安全母索,供安全帶鉤掛。
重大職業災害案【高度2公尺以上作業,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施工台】災害發生經過: 101年4月13日上午11時許,勞工卓○○於臺北市內湖區新湖二路○○號4樓進行室內裝修工程,利用合梯進行高差約3.4公尺之冷氣包覆作業(係避免進行牆面油漆工程時弄髒該冷氣),不慎由合梯上墜落致頭部撞擊地面受傷,經現場人員緊急送醫至三軍總醫院急救,並在加護病房觀察,唯仍延至101年4月23日不治死亡。災害預防對策:雇主對於高差超過2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時,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施工台。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配戴。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雇主應依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雇主應對作業勞工施以從事適於各該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留存紀錄備查。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應確實巡視、連繫與調整改善承攬人、再攬人工作場所之墜落危害。原事業單位應於事前告知承攬人工作場所之墜落危害暨應採措施。(撰稿人 李政峯 101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