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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守住戶規約、養狗不拴的住戶,屢勸不聽怎麼辦?


8803one wrote:
我們的社區有明訂住戶...(恕刪)


黑暗系: 抓去進補 反正"不就是隻狗,大驚小怪"
好像有一句:今天你要是不弄死他,有一天你就會被他弄死!

守法系:舉報有關單位 當流浪狗抓走

消極系:用愛與和平去感化那位女施主....
我家小朋友在三歲時就碰到一隻大狗,那隻狗就一副兇樣,主人說牠很乖不會咬人的,小朋還是很害怕躲在一邊,結果那主人就一直說牠很乖不會咬人然後將狗鍊放開,那狗一放開就追著我家小朋友跑去,我大聲喊"趕快拉走!",一邊護著小孩(我自己也很害怕).但是那主人還是笑著說,他只是想要和你們玩而已,剛說完那隻惡狗就往我家小朋友屁股咬下去,小朋友是又驚又哭,我是又憤怒又害怕,主人這時才緊張的叫狗離開,然後說牠是今天玩得太過火了.我是抱著小朋友往醫院跑.
所以我是覺得狗真的要綁好或拉好.
狗和主人很親密,但是不見得對其他人一定友善,所以不要有只是狗爾已幹嘛大驚小怪的說法(就像我拿著蠶寶寶,女生會在那嚇的驚叫一樣).
飼主常說家裡的狗不會咬人,我相信,因為他不會咬主人,但是他很可能會咬其他人.
所以真的喜歡養狗的人,你雖然把牠當成家人,當是其他人仍只是將牠當成一般狗,所以要拜託有養狗的人,要"預防"嚇到或咬傷一般路人.而不是一直 怪一般路人 的指責
這就像電視新聞裡常常看到有些青少年在外做了殺人、販毒這一類的事,父母都說他平常在家裡都很乖‧
養寵物是個人喜好,但是不要侵犯到他人,有些寵物主人帶著狗去餐廳,人家說不能帶寵物,他還變說我們家狗很乾淨,我天天都給牠洗澡‧ 問題是你認定的乾淨跟別人認定的乾淨標準是否一樣,你認定乾淨就要別人接受?

ashin741202 wrote:
這樣大概準備法院見了...(恕刪)


都不尊重別人生命了幹嘛尊重牠
我小時候也被狗咬過,但是是因為我在狗吃飯時過去摸牠,
有些狗會以為你要搶牠的食物所以會防禦性的攻擊,
所以狗咬人一般都有原因,大概知道狀況主動避免。

主人在社區內不拴嚇到人,是不應該的,
這讓很多用心養狗的人的努力都被抹煞。

還是希望人與動物都能和平共存,
不要自私的消滅其他物種,
拿巧克力或有農藥的肉條去毒殺狗是不道德且有犯法之虞的,
畢竟地球不是人類獨有的,
神創造萬物,萬物均等。
買支伸縮警棍吧, 下次看到她的畜牲就拿棍子嚇牠, 久了畜牲就會害怕下樓.
感覺好像有人離題了...這跟狗沒有關係!跟飼主比較有關...板主並沒有怪狗的意思!我也覺得狗是無辜的..如果飼主有功德心一點出門把狗綁好!我想板主不會生氣...

kaiyuu wrote:
請不要一甘子打番一船狗好不 有些狗很乖的...(恕刪)


就是有你這種飼主的先入觀才會有這糾紛。

我自己也有養狗,乖狗兇狗只有飼主知道,外人不一定知道,在還不認識狗的性格之前通常反應都是採閃避來避免傷害,乖狗也得等主人示意才能去接觸旁人。
8803one wrote:
我們的社區有明訂住戶...(恕刪)

用動保法吧
報警時記得把法規拿給警察看

第七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第二十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
     防護措施。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
     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第二十一條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均可捕捉,送交動物收容處所
     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前項寵物
    有身分標識者,應儘速通知飼主認領;經通知逾七日未認領或無身分標識者,依
      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 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 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二、 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之動物。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令飼主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四、 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使具攻擊性寵物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
        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sonylin wrote:
樓主要是照你話去做狗...(恕刪)

毀損罪
賠償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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