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03one wrote:我們的社區有明訂住戶...(恕刪) 黑暗系: 抓去進補 反正"不就是隻狗,大驚小怪"好像有一句:今天你要是不弄死他,有一天你就會被他弄死!守法系:舉報有關單位 當流浪狗抓走 消極系:用愛與和平去感化那位女施主....
我家小朋友在三歲時就碰到一隻大狗,那隻狗就一副兇樣,主人說牠很乖不會咬人的,小朋還是很害怕躲在一邊,結果那主人就一直說牠很乖不會咬人然後將狗鍊放開,那狗一放開就追著我家小朋友跑去,我大聲喊"趕快拉走!",一邊護著小孩(我自己也很害怕).但是那主人還是笑著說,他只是想要和你們玩而已,剛說完那隻惡狗就往我家小朋友屁股咬下去,小朋友是又驚又哭,我是又憤怒又害怕,主人這時才緊張的叫狗離開,然後說牠是今天玩得太過火了.我是抱著小朋友往醫院跑.所以我是覺得狗真的要綁好或拉好.狗和主人很親密,但是不見得對其他人一定友善,所以不要有只是狗爾已幹嘛大驚小怪的說法(就像我拿著蠶寶寶,女生會在那嚇的驚叫一樣).飼主常說家裡的狗不會咬人,我相信,因為他不會咬主人,但是他很可能會咬其他人.所以真的喜歡養狗的人,你雖然把牠當成家人,當是其他人仍只是將牠當成一般狗,所以要拜託有養狗的人,要"預防"嚇到或咬傷一般路人.而不是一直 怪一般路人 的指責
這就像電視新聞裡常常看到有些青少年在外做了殺人、販毒這一類的事,父母都說他平常在家裡都很乖‧養寵物是個人喜好,但是不要侵犯到他人,有些寵物主人帶著狗去餐廳,人家說不能帶寵物,他還變說我們家狗很乾淨,我天天都給牠洗澡‧ 問題是你認定的乾淨跟別人認定的乾淨標準是否一樣,你認定乾淨就要別人接受?
我小時候也被狗咬過,但是是因為我在狗吃飯時過去摸牠,有些狗會以為你要搶牠的食物所以會防禦性的攻擊,所以狗咬人一般都有原因,大概知道狀況主動避免。主人在社區內不拴嚇到人,是不應該的,這讓很多用心養狗的人的努力都被抹煞。還是希望人與動物都能和平共存,不要自私的消滅其他物種,拿巧克力或有農藥的肉條去毒殺狗是不道德且有犯法之虞的,畢竟地球不是人類獨有的,神創造萬物,萬物均等。
kaiyuu wrote:請不要一甘子打番一船狗好不 有些狗很乖的...(恕刪) 就是有你這種飼主的先入觀才會有這糾紛。我自己也有養狗,乖狗兇狗只有飼主知道,外人不一定知道,在還不認識狗的性格之前通常反應都是採閃避來避免傷害,乖狗也得等主人示意才能去接觸旁人。
8803one wrote:我們的社區有明訂住戶...(恕刪) 用動保法吧報警時記得把法規拿給警察看第七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第二十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 防護措施。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 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第二十一條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均可捕捉,送交動物收容處所 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前項寵物 有身分標識者,應儘速通知飼主認領;經通知逾七日未認領或無身分標識者,依 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處理。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三、 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 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二、 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之動物。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令飼主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四、 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使具攻擊性寵物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 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