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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台北市公寓頂樓加蓋(5層樓建物)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網路(市民)朋友您好:

您經由單一申訴窗口市長信箱等反映之案件,市長非常重視,已交由本處辦理,您信中陳述事項,本處處理

情形,說明如下:

一、有關反映本市xx區xx街xx巷xx號等梯間通往頂樓私設鐵門部分:

(一)案址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免設置屋頂避難平台,意即其屋頂平台並非設計逃生避難使用。依據內政

部函示略以:「按鐵門非屬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是鐵門之裝設,除有違反建築法依法論處

外,係屬私權範圍,如有爭議訴請法院裁判解決」。故類此4層之公寓因非內政部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建

築物」,住戶於4樓樓梯間裝設鐵門之行為,尚難謂其未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設備安全,致有妨害

公共安全情事。

(二)惟區分所有權人要有查閱水錶、清洗水塔、裝設天線等生活使用上需要,若住戶認有妨礙情事係屬私

權範圍,如有爭議,可逕予協調或向所在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確有必要時亦可循司法途徑主張之。

另本案如須法律協助,本府市政大樓1樓秘書處市民服務組設有免費法律服務處,由臺北市律師公會之專業

律師親自為陳情人服務,洽詢電話為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168。此外,本府各區公所亦聘有義

務律師免費提供市民法律諮詢服務,以維市民的權益。

二、至於頂樓違建:

(一)本市違章建築之處理現階段已訂有「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依該規則規定,若屬84年1月1日以

後產生之新違建本處即依規定查報;若屬83年12月31日前即存在之既存違建且現場未施工,或其修繕符合規

定者則拍照列管暫免查報處分。(詳細條文請逕上本處網站查詢:http://www.dba.tcg.gov.tw/)。

(二)經調閱案址農委會林務局83年間航空照片圖所示,案址頂樓違建已有顯影,依上述處理規則規定屬既

存違建,經派員勘查現場無施工中情事,且其材質非新穎,為審慎計,本處依規定就現狀拍照存證處理,倘

台端有上述說明應予查報拆除之事證,尚祈提供,俾憑查處。

三、感謝 台端關心市政,重視建築物之合法使用權益,至感敬佩,特致謝忱。如 台端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

處查報隊 承辦人:陳立軒先生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8443,合法建物使用管理 使

管科 承辦人:陳莉祝小姐 轉8341。

臺北市建築管理處 處長王榮進 敬啟


得到了官方的答案

問題還是沒有解決
您真要他拆還是拆的掉的,整棟樓就一個人反對上了法院他還是要拆.
不曉得如果去消防局提報
請專業的人員至現場勘驗
是否可行?
基本上這個東西分幾個層面
1.如果公共區域(樓梯口)擅自加裝鐵門算是違法,可以強制要求拆除,最簡單的是在鐵門上與該住戶門上張貼相關法規限期拆除,並且發出存證信函告知,相信不管是哪任屋主都不會白目
2.大樓頂樓,頂樓加蓋之屋頂在舊法規規範有漏水情形下可以搭蓋屋頂,但是有幾種情形是違法
a.自行裝潢隔間,且自行裝設獨立電表,若隔間超過三間及算是為嚴重違法,如果只有單一隔間或是並無隔間通常不會拆除
b.頂樓屋主加蓋之財產權僅限於屋頂加蓋建物,土地使用權屬全數大樓所有,若無所有大樓住戶簽署同意放棄書,屋主只要出售或出租圖利時,可以依據屋主圖利所得要求所得取得時間至訴訟截止日止,包含利息均分所得;此事已有法例可循,因此如果屋主連帶出售時,亦可寄存證信函告知,要求屋主將出售價格依據比例均分給其他住戶;此舉意義有二,一是向頂樓住戶宣示所有權,二是告知屋主或是買主勉強取得將會遭遇到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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