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網路(市民)朋友您好:
您經由單一申訴窗口市長信箱等反映之案件,市長非常重視,已交由本處辦理,您信中陳述事項,本處處理
情形,說明如下:
一、有關反映本市xx區xx街xx巷xx號等梯間通往頂樓私設鐵門部分:
(一)案址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免設置屋頂避難平台,意即其屋頂平台並非設計逃生避難使用。依據內政
部函示略以:「按鐵門非屬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是鐵門之裝設,除有違反建築法依法論處
外,係屬私權範圍,如有爭議訴請法院裁判解決」。故類此4層之公寓因非內政部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建
築物」,住戶於4樓樓梯間裝設鐵門之行為,尚難謂其未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設備安全,致有妨害
公共安全情事。
(二)惟區分所有權人要有查閱水錶、清洗水塔、裝設天線等生活使用上需要,若住戶認有妨礙情事係屬私
權範圍,如有爭議,可逕予協調或向所在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確有必要時亦可循司法途徑主張之。
另本案如須法律協助,本府市政大樓1樓秘書處市民服務組設有免費法律服務處,由臺北市律師公會之專業
律師親自為陳情人服務,洽詢電話為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168。此外,本府各區公所亦聘有義
務律師免費提供市民法律諮詢服務,以維市民的權益。
二、至於頂樓違建:
(一)本市違章建築之處理現階段已訂有「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依該規則規定,若屬84年1月1日以
後產生之新違建本處即依規定查報;若屬83年12月31日前即存在之既存違建且現場未施工,或其修繕符合規
定者則拍照列管暫免查報處分。(詳細條文請逕上本處網站查詢:http://www.dba.tcg.gov.tw/)。
(二)經調閱案址農委會林務局83年間航空照片圖所示,案址頂樓違建已有顯影,依上述處理規則規定屬既
存違建,經派員勘查現場無施工中情事,且其材質非新穎,為審慎計,本處依規定就現狀拍照存證處理,倘
台端有上述說明應予查報拆除之事證,尚祈提供,俾憑查處。
三、感謝 台端關心市政,重視建築物之合法使用權益,至感敬佩,特致謝忱。如 台端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
處查報隊 承辦人:陳立軒先生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8443,合法建物使用管理 使
管科 承辦人:陳莉祝小姐 轉8341。
臺北市建築管理處 處長王榮進 敬啟
得到了官方的答案
問題還是沒有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