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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很氣~我該找哪個單位檢舉?(請各位大大協助)


umax wrote:
再者騎樓本身就不能做生意


不一定,有部份縣市,騎樓是可以做生意的。不過騎樓如果要做生意,它的房屋稅就要用營業來繳,不能當作住家更不能免繳。
印象中苗栗縣彰化縣騎樓就可以合法當店面使用。


bugitai wrote:
騎樓....原本就是法定公設的地方,基本連機車是否可以合法停放也是個問題

不過在台灣騎樓停放機車,連警察也不會去管...畢竟這是大家方便的事情,況且更不會有人檢舉騎樓停放機車

騎樓的產權屬於一樓店面所有,是明列在一樓房屋權狀之中的面積,並不是公設。

lulalla wrote:
騎樓的產權屬於一樓店面所有,是明列在一樓房屋權狀之中的面積,並不是公設。
(恕刪)

原來不是那一棟住戶共有的啊
之前還被住樓上的嗆說
"這是我們這一棟的騎樓,你不可以停在這"



mv1028 wrote:
個人覺得您的價值觀比較有問題

民主社會的法治是用來幹什麼的? 是拿來維護人該有的權益

在騎樓擺攤做生意是權益嗎?

佔用公共停車格是他的權益嗎?

不懂的尊重他人,這搞不好才是他找不到工作的原因


再同意也不過了

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攤販攤販給我繳稅


lulalla wrote:
騎樓的產權屬於一樓店面所有,是明列在一樓房屋權狀之中的面積,並不是公設。(恕刪)


借用一下一樓mdboy大大的文....

◎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564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564)
解釋日期:民國 92年8月8日
解釋爭點:道交條例禁止騎樓設攤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就私有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
行政機關之公告行為如對人民財產權之行使有所限制,法律就該公告行為之要件及標準,須具體明確規定,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授予行政機關公告禁止設攤之權限,自應以維持交通秩序之必要為限。該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騎樓既屬道路,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原則上未經許可即不得擺設攤位,是主管機關依上揭條文為禁止設攤之公告或為道路擺設攤位之許可(參照同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均係對人民財產權行使之限制,其公告行為之作成,宜審酌准否設攤地區之交通流量、道路寬度或禁止之時段等因素而為之,前開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尚欠具體明確,相關機關應儘速檢討修正,或以其他法律為更具體之規範。


◎ 公寓大廈住戶可否任意佔用騎樓與道路設攤位?
文 / 姜智逸律師
案例事實
小恩的「恩記早餐店」順利開張半年後,小恩開始覺得客人越來越多,想多擴張幾個座位,為了妥善利用空間,小恩便在店門口騎樓擺設桌椅,讓更多客人光顧,小恩生意越做越大,有一天,「蓮心社區」管理委員前來告訴小恩,管理委員會決議要求小恩不得將桌椅放到騎樓,這樣會影響住戶出入,小恩心想,一樓騎樓的使用權不是屬於一樓的嗎?為什麼管理委員會要擋他的財路呢?
更過份的是,小恩不但不接受管委會警告,為了賺更多錢,他把桌椅放在住家旁的道路上,終於有一天,警察找上門來,要求他立即撤除這些桌椅,並且要對小恩處以罰鍰。
解說
這是一個存在於公寓大廈許久的問題,公寓大廈一樓商家往往會把自己的「勢力範圍」擴張至騎樓,並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事情,這樣的看法是錯誤的,騎樓是通連「數個專有部分的走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不得作為專有部分,也不得約定為專有部分,因此認為「騎樓的使用權是屬於一樓住戶」的觀念是不正確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本文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如有違反,依同條第五項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本條雖明訂只有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報請,最近的案例,台北市政府以本條規定駁回民眾報請,民眾上法院打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判決台北市政府敗訴,因此民眾若自力救濟向主管機關報請者,主管機關仍應處理。
主管機關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得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如果住戶佔用騎樓做生意,因而發生意外,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攤販在道路上擺放桌椅營業的行為,嚴重影響往來行車安全,屬於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的範圍,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與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以及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且不聽勸阻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撤除。
看到法律嚴密的規定,小恩只得摸摸鼻子把這些桌椅撤除,想要賺大錢的美夢,只得另尋他法了。

 
◎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406011112125
交通部(70) 交路 字第 23848 號函釋
騎樓走廊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之道路,......,原有房屋於興修時,已依規定設騎樓走廊,但屋主或使用人加以圍阻利用,應視為騎樓走廊被佔用,可隨時由主管機關勒令拆除。
交通部(79) 交路 字第 022673 號 函釋
在騎樓地、巷道設置固定路障 (如水泥樁、鐵柱、鐵柵、木條等設於道路上) ,應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處罰
內政部營建署營署建 字第 09249 號函釋
按法定騎樓所佔面積不計入基地面積及建築面積,其表面鋪裝應平整,不得裝置任何台階或阻礙物,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八條及第五十七條第二款所明定,至於騎樓之使用為具有供公眾通行之性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已有明文。
 
◎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507091400997
http://tw.house.yahoo.com/article/aurl/d/a/070417/13/20c.html
騎樓係指經指定在道路兩旁留設,自道路境界線至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之法定空地,騎樓所有權係歸屬私人,但為保持道路交通便利,以供公共通行,故騎樓以供行人通行為主。
例如台北市有關騎樓使用若有妨礙交通事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罰,而就目前台北市政府頒訂騎樓使用管理要點,對騎樓之使用設有限制,茲列舉如下:
1.不得設置任何障礙物或為商業活動。
原則上,核定有案之攤販、公車票亭可置於騎樓內,惟有妨害行人通行之虞者,則須另行移設於適當之場所。
2.不得堆置廢棄物或利用騎樓從事修理、洗滌物品、屠宰禽畜等污染地面行為或其他影響清潔情事,違者由相關單位(如:台北市由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告發、取締。
按騎樓所有權本屬私人所有,故騎樓所有人有權將騎樓出租予他人,惟騎樓係供行人通行之使用並不可私行挪為他用,按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法,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亦規定:「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換言之,騎樓所有權人將騎樓出租予他人,該他人自始即明知騎樓不得設置攤販仍願承租,則承租人不得事後因騎樓不得設置攤販為由而解約。又,雙方雖有騎樓之租賃關係,但因設置攤販以致影響到行人交通之不便,警察機關仍可取締,此乃公權力之行使,與私人契約之約定無涉。併予陳明。
業主是否可以攤販形式作小本生意,須先向相關單位(例如:台北市市場管理處)辦理登記,取得合法經營的執照,且須注意衛生問題,此係由衛生單位(例台北市市政府衛生局)負責檢驗管理。又,為人所垢病便是流動攤販,常佔用騎樓或街道,引發諸多民怨,因街道係公共使用物,為一般民眾所使用,不得因一人私利而擺設攤位,不僅有礙市容觀瞻,同時影響交通安全及造成行人不便,故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三、十款規定:「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且處行為人或其雇主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攤架、攤棚均得沒入之。又,處罰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規定由警察機關處罰取締之。
 
◎ http://forum.u-car.com.tw/forumdetail.asp?p=2&fid=49365
○ 騎樓違規使用,在大都會區(台灣台中高雄)以外,比比皆是,理論上(法規上)是違(交通法)規,也違(建築)法,有兩個部門:交通(課)局,建管(課)局為主管機關,
交通單位接到檢舉,以違反交通開罰單之行政罰,可以天天連續開單,
建管單位則行文限期改善,未依法改善,就會公告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違法者負擔.
○開設合法汽車修理廠通常必須申請廠登記,鐵皮屋一般是無法申請工廠登記,為節省開支大多僅做設籍課稅(甚至沒有就私自營業),好一點的就以汽車材料行名義行汽車修理之實,事實上這些都是違規不符合營業項目。
一:若是無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逕行營業應屬無照非法營業,應可逕行向警察機關舉發
二、依照商業登記法令規定,營利事業的營業項目仍須登記。若開立發票與登記不符,可向縣市政府商業課提出檢舉。
三、發票的開立,要與營業有關,如賣飲料的,不能開汽車材料。
四、發票的開立與實際營業不同,可向當地國稅局營業稅課提出檢舉。(非稅捐處,目前稅捐處僅管地方稅,營業稅為國稅,國稅局管的)
 
◎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inform/print.php?no=146911
警方回覆指銀行保全人員若有禁止民眾將機車停放於騎樓地行為,可打一一○電話檢舉,該局會派員場協助及了解,是否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款違規佔用道路情形。
合庫文心分行指出,該騎樓是起造人當初自行留設的私設騎樓,非法定公共騎樓,基於維護停車秩序,該公司及大樓自然有權在私有產權地管理,否則大家都到該騎樓停車,必定造成騎樓雜亂無章,恐怕連行人都無法通行。
台中市政府交通局表示,台中市部分騎樓自九十三年起有公告可供停放機車,至於該案要實地會勘,若真是私設騎樓,非法定騎樓,所有權人自然有權管理。
◎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101206534
法定騎樓屬於道路相關法規管理,主管機關為警察局.若不是法定騎樓,警察不會因防礙騎樓供公眾通行使用而開單.但會因非法設攤而開單.查稅人員也可開單!





這麼大的一篇文你都沒看到?
lulalla wrote:
騎樓的產權屬於一樓店面所有,是明列在一樓房屋權狀之中的面積,並不是公設。


你被建商騙了, 或是建商也不懂法規... 希望你不是那個被建商坑錢的一樓住戶, 花了錢, 既沒產權也沒使用權. 基本上應該只有二樓的露台才是合法的約定專用.

以下摘錄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七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老人家的觀念 就是人家一口飯吃
我就是很討厭這種心態 壺口飯吃 也不能在違法的基礎上
..........霸佔騎樓是一定可以取締的請放心...........
鶯歌建國路的人行道早就被攤販佔據 警察眼睛跟瞎了沒兩樣
有人有人知道 像是鎮公所相關人員沒有處理的話 可以告他們匵職嗎
我真的很度爛
目前一路看下來!有些人挺機車(比較多!)幾個人不挺機車!
因為路有分大條小條幾米巷,版主也沒說~且他父母也是我這種想法!(都算鄉愿嗎?)
顯然機車再找停車位就好了!反正都是淋雨,停遠一點走幾步路也是當運動過!
至於,一定要停家門口淋雨就不會熄火嗎??
這就觀點有點奇怪了吧!!

除非,攤販是擋到你家門口的出入~
那當然一定要檢舉的!因為太離譜了!

不然,全台灣到處都是攤販!有時候給人家一點生意作!
也捧場一下~也沒捨摸不好!
樓主是住在台北縣市都會區嗎??

小的想法是這個攤販檢舉掉了!
樓主的機車白天騎出去了!也是會有流動的轎車可以停阿!
因為空地也不是樓主買的!!一定會有人停的~

當鄰居也要有互相的心理!不然只會檢舉來,檢舉去!
常常吵架的~這種感覺就很不好!
以和為貴吧!同你父母親那套觀點~

ps.有人好狠喔!全部舉報的電話都鋪出來~打算世界大亂喔!!
樓主還是可以去告阿!因為這是你的自由!
只是被告的人還是會問警察舉報人是誰的啦!
ryback98 wrote:
你被建商騙了, 或是...(恕刪)


剛剛看了一下你陳列的第一條!
差點被你騙了~

你說的那是社區內部的公設地面!!
至於透天的店面,外面的地板本來土地所有權就是歸土地持有人所有!
只是要留走道給行人通行!這是一樓店面的承購人要作的!

兩者所指的地面並不是同一種!
不要用社區管理條例亂扯一通!

不然為捨摸大家不去舉報有留私人土地請勿停車的人!
我有認識警察!他也是說這種不能亂舉報~
你要先分清楚~
有人po條文,那個也是對的!可是請看清楚內文是指路人有通行權!
產權本來就是地主的!所以那個大大說的"產權"本來就沒錯!
所以真的擋到路人都不能通行,才能夠舉報阿!
只是因為路人通行權的部分!


ryback98 wrote:
你被建商騙了, 或是建商也不懂法規... 希望你不是那個被建商坑錢的一樓住戶, 花了錢, 既沒產權也沒使用權. 基本上應該只有二樓的露台才是合法的約定專用.

你才是真的無知。
1.露台沒有屋頂,現在是不會列入房屋權狀的,以前的中古屋才偶爾有列入權狀的露台。大多數露台都沒有產權。
2.騎樓有屋頂,100%都有產權,一定會列入房屋權狀。而且絕大多數情況,騎樓的產權是一樓店面私有,並非整棟大樓的公設。

有沒有權狀沒看過也在說人被騙的八卦?



bugitai wrote:
這麼大的一篇文你都沒看到?

然後呢?你說「原本就是法定公設的地方」擺明就是錯的啊!
騎樓不是公設,它的產權屬於一樓房屋,誰跟你法定公設,鬼扯。



說騎樓做生意違法的,自己看一下:
http://www.mygonews.com/news/content/?permalink=4c159332433fe
騎樓封閉未供公共通行使用,不得免徵房屋稅
封起來當店面就要繳營業用房屋稅,在台中市並不違法。


說房屋權狀沒有騎樓的,自己看一下:
http://www.sinyi.com.tw/buy/buy-search/property.aspx?id=75569P
巴黎名門店辦住Ⅱ(75569P)
建物登記坪數:
主建物 17.58坪
公共設施 4.21坪
平台 1.35坪
騎樓 6.27坪
建物房屋權狀明列騎樓面積,你去請出建物測繪圖也一樣有畫,還要凹嗎?


http://www.jhonghe.land.tpc.gov.tw/web/Press?command=showDetail&postId=202127
「經查閱相關登記資料上開建物係領有xx中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物,其1樓騎樓產權係登記為私有」
中和市地政都說了騎樓是私有的....
小青蛙01 wrote:
顯然機車再找停車位就好了!反正都是淋雨,停遠一點走幾步路也是當運動過!

至於,一定要停家門口淋雨就不會熄火嗎??



就說了這不是空地,是騎樓.....
有頂蓋的,樓主本來停的地方,是不會淋到雨的.....





小青蛙01 wrote:
樓主的機車白天騎出去了!也是會有流動的轎車可以停阿!

因為空地也不是樓主買的!!一定會有人停的~



就說了這不是空地,是騎樓.....
在都市裡,轎車基本上不會大剌剌的停「不是自家的」騎樓.....
所以不太可能有別人停。





小青蛙01 wrote:
ps.有人好狠喔!全部舉報的電話都鋪出來~打算世界大亂喔!!

樓主還是可以去告阿!因為這是你的自由!

只是被告的人還是會問警察舉報人是誰的啦!



舉報算狠?叫唯恐天下不亂?

那請問檢舉路霸算不算狠?
餐廳在公用的馬路上放三角錐、放花盆、放禁止停車牌當路霸,
機車路過還得東閃西閃,
他不也是為了做生意、糊口飯吃?
那檢舉他算狠囉?

公司行號用以上東西當路霸,在公司門前佔車位給客戶停,
也是為了營業方便糊口飯吃啊,
那檢舉他算狠囉?

當然可以留條路給人家,
但世事總有大是大非吧,
對與錯、行不行可是有所依歸的。

誰都得糊口飯吃,
誰也都背不起斷人生路的罪名,
檢舉他就是讓他無法糊口飯吃、斷人生路?
用這種道德批判....在下覺得沉重了一點,
而且這論調似乎容易模糊了是非對錯。

如果對方真的違法,
為何要加諸樓主這種道德枷鎖,好像不太公平,
明明是對方先違法的,
如果樓主不計較,可以讚他有量,
但若計較,也不能就說他斷人生路吧?





小青蛙01 wrote:
只是被告的人還是會問警察舉報人是誰的啦!



或許是我誤會,
但最後這句話好像有點威脅的成份,
難道現在社會,得擔心檢舉不法會遭人報復,是對的嗎?
沒錯,很有可能,
如果是好意提醒當然很感謝你,
但我認為實在不該用這種方式,把這拿出來說嘴,
如果這在無形間嚇阻了檢舉不法,
如此豈不是助長了歪風?
這才真的天下大亂吧。

交流交流,沒得罪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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